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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养殖羊(常州天宁区将新建一个二花脸猪养殖场预计2022年建成)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3-11|点击次数:

近日,天宁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区禁养区划定总面积为65.6平方公里,与原先规划的125平方公里面积相比,释放了约59.4平方公里的养殖空间。

  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占了天宁区总面积的80.9%,划分调整后,沿用了茶山街道、红梅街道、天宁街道、兰陵街道等4个城镇建成区为禁养区,将雕庄街道和青龙街道部分区域调整为禁养区,同时郑陆镇的禁养面积占比由之前的67.1%下降至7.5%。

常州天宁区将新建一个二花脸猪养殖场!预计2022年建成

  划定方案出台后,天宁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此外,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从今年开始,天宁将在郑陆镇新建一个二花脸猪养殖场,按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率达100%,预计2022年建成,建成后年出栏量将达1万头。


常州市天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的通知》(苏环办〔2019〕299号)、《江苏省畜禽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13号)、《关于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的函》(常环函〔2019〕66号)等文件,结合天宁区实际情况,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以天宁区行政区划范围为天宁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范围,总面积154.8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术语与相关规定

  1.畜禽:包括猪、鸡、鸭、鹅、羊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天宁区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第2号公告,生猪出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的,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4.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第四条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

  本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共7个,分别包括郑陆镇禁养区、雕庄街道禁养区、青龙街道禁养区、茶山街道禁养区、红梅街道禁养区、天宁街道禁养区、兰陵街道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65.6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42.4%。

  1. 郑陆镇禁养区:包括郑陆镇区禁养区、东青禁养区、三河口禁养区、焦溪禁养区4个部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6.8平方公里,占全镇面积的7.5%

  (1)郑陆镇区禁养区,北起北塘河,南至季子路,西起环镇路、常郑路,东至寺墩路。

  (2)东青禁养区,北起青松西路,南至常芙线、长青路,西起环镇路、常郑路,东至寺墩路。

  (3)三河口禁养区,北起申浦路,南至溪河路,西起河横路、三河口中心小学西,东至北塘河。

  (4)焦溪禁养区,北起焦潞线、陆家村大桥,南至溪河路、焦溪中心小学南、化龙桥,西起大明路,东至常郑路。

  2. 雕庄街道禁养区:北起行政边界,南至京杭运河、行政边界,西起行政边界,东至行政边界,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9.6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87.3%。

  3. 青龙街道禁养区:北起行政边界、北塘河,南至行政边界,西起行政边界,东至行政边界,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19.3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80.1%。  

  4. 茶山街道禁养区:茶山街道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8.4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100%。

  5. 红梅街道禁养区:红梅街道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8.3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100%。

  6. 天宁街道禁养区:天宁街道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7.7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100%。

  7. 兰陵街道禁养区:兰陵街道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5.5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100%。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区政府是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区农业农村局、天宁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全面负责组织并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禁养区的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相关技术培训,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督查。  

  3.天宁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监督管理,并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实施查处。

  第六条 其他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结合天宁区实际情况,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推动绿色养殖,主要措施如下:

  1. 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2. 根据区总体规划、区经济发展规划等,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3. 支持发展规模养殖,鼓励建设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加速区域内合法养殖用地的审批程序,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推动生猪产能恢复。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4. 非禁养区畜禽养殖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措施,确保养殖规模、饲养密度和动物防疫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或省相关控制标准。对于养殖污染严重、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措施的,积极结合实际养殖状况对养殖厂进行合理改善改造。畜禽养殖场的新、改、扩建,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选址合理,符合所在区域环境等相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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