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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土元养殖(案说315丨法官盘点判过的坑人事儿,教你如何依法维权)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2|点击次数: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辽宁法院一直在路上。

据了解,2015年以来,辽宁法院共审结各类“毒”食、假药犯罪案件813件。目前,辽宁高院正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规定》,加大力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如果您作为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犯,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辽宁法官盘点曾经判过的那些坑人事儿,教您如何依法维权。


遭遇假药销售


被告人高某明知“骨痛宁胶囊”是假药,为谋取利益,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对外销售假药100余瓶。经辽宁省药品监督院进行检验,胶囊内不含所标明的人参、血蝎、全蝎、白花蛇、曼陀螺、透骨草、土元等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

2019年9月,建昌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教你维权:

发现自己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追偿损失,助力严惩犯罪行为,积极捍卫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遭遇“变相”声明


2018年4月2日,原告王某某通过某某公司官网网上商城的“0元购”活动消费6897元,并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上述商品,但活动方斐讯公司却以“兑换积分”等后续的“单方声明”将承诺的“返现”变相为只能在被告的官方商城中购买商品,无法作为现金使用。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原告王某某购物款6897元,同时支付20691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被告斐讯公司发布“0元购”模式后,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返现”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你维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事后的“单方声明”,不是消费者为虚假销售买单的理由,也不具备法律效力,遇到这种情况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遭遇伪劣商品


2018年10月,孙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辽宁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某固体饮品”。产品外包装上记载生产商为工商档案查询不到的“河南千某有限公司”。孙某某认为该产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某合源公司向孙某某退还了3000元货款,但拒绝孙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合源公司赔偿30000元。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按照十倍价款赔偿孙某某30000元。

法官说法: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标识,对案涉商品的来源形成特定的认识,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产品标识真实性。本案中,某合源公司出售的食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并不存在,其主张案涉食品包装上的标注属于印刷错误,但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明力不足,故应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

教你维权:

如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直接向销售者申请赔偿。销售者负有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增加产品责任主体,从而有利于消费者请求权的实现,而非为免除销售者的责任。无论销售者能否指明生产者,均不能免除其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如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遭遇产权侵犯


2011年11月,原告卢某与被告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了相关费用,且实际装修居住。2014年9月,被告将涉案房屋再次出售,在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卢某于2011年11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卢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早于第二次售卖,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教你维权:

销售者协助消费者履行销售合同,在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法律保护。销售者没有权利变更合同,或是提出消费者进行“二次消费”等追加条件。如果您遇到上述情况,请及时寻求法律保护。


遭遇要约欺诈


2018年12月12日,鲍某在浙江某宝购物网站开设的服装店铺,开展“礼遇双十二”活动,双十二当天订单支付金额最高者,送市场价格9599元手机一台。张某当日消费10531.97元,鲍某公布的获奖名单第一名订单金额却仅为200余元。经张某与鲍某确认,鲍某认可张某为中奖人,其对外公布名单有误,但张某一直未收到中奖产品。

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某与鲍某达成和解协议,鲍某一次性支付张某6500元现金。

法官说法:

鲍某在其经营店铺首页以明显、醒目的方式发布有奖销售信息,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特定要约行为。在活动当日,其店铺购买货物的任何人,均与其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建立有奖销售法律关系,鲍某应依据其约定履行义务。

教你维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销售者发布的销售信息,符合不特定要约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履行约定。


遭遇服务中止


500余名消费者在鞍山市某摄影会所办理了会员卡,交付了预付款。2016年会所停止营业。消费者认为其在某会所预定摄影服务,并且已经缴纳了预付款,会所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无故停止经营活动,导致消费者拍摄的照片没有取到。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会所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消费者照片、退还预付款及产生利息。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与某会所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会所停止营业,无法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属违约行为。

教你维权:

商家应当依法履行服务合同,无法履行需与消费者商定同意。如您遇到此种情况,有权追究商家服务中止行为。


转自: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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