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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殖野鸡(非法捕猎200只野鸡,长清俩男子被抓)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9|点击次数:

3月1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在济南长清区公安分局获悉,两名男子为非法获取利益,在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等地,采用捕猎夹、网兜等方式分别非法捕猎野鸡200余只。日前,长清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刑警大队联合归德派出所破获了这起案件,并取保候审两名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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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9年9月份以来,贾某柱(男、57岁,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前升村人)、牛某勇(男,43岁、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小王村人)分别在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等地,采用捕猎夹、网兜等方式分别非法捕猎野鸡二百余只,并出售获利近万元,后经山东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柱、牛某勇非法捕猎的野鸡即为野生动物雉鸡(雉鸡属“三有动物”)。

2月24日,长清分局依法将贾某柱、牛某勇传唤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下,二人对非法狩猎雉鸡、分别获利近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报长清分局批准,依法对二人取保候审,案件的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了解中。

据了解,新冠疫情发生后,长清公安积极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非法猎捕、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开展全链条打击,坚决遏制非法猎捕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切断相关病毒传播源头,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当前,全国各地特别是湖北武汉正遭受着新冠肺炎疫情的侵袭,此次疫情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也极大地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更为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再次敲响了警钟。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犯罪嫌疑人采用捕猎夹、网兜等方式分别非法捕猎雉鸡等野生动物,客观上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梅通讯员费聿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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