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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定鸭养殖技术视频(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2|点击次数:

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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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公众号:唯智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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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

第一章 原告起诉:启动救济权

一、符合起诉的条件是首要

二、权衡诉讼成本和预期结果

三、制定最优的诉讼方案

四、申请立案与法院受理

第二章 被告应诉:行使最佳答辩权

一、究竟是被告还是第三人

二、分析涉诉事由与原告诉求

三、制定最佳的答辩方案.

第三章 解和解:再见亦平和

一、调解:如何在庭中调解

二、和解:如何在庭中和解

第四章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一、如何理解举证责任分担

二、举证期限和范围

三、庭前证据交换的要点

四、新证的提出与抗辩

五、举证质证的窍门有哪些

第五章取证析证:证据、事实和法律三位一体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是什么

二、律师应该如何取证

三、如何申请调取与保全证据

四、婚姻继承纠纷证据的要点

五、如何具体分析证据

六、如何防范伪证劣证

第六章 开庭审理: 双方对阵

一、庭审流程概览

二、庭审诉权如何保障救济

三、婚姻继承法遵循的原则

四、庭审发问与应答的策略

第七章 质证技巧: 婚姻继承案件质证要求

一、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概说

二、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方法

三、婚姻继承案件质证技巧

四、具体证据的质证运用

第八章 法庭激辩:事实更需雄辩

一、法庭辩论的基本法理

二、撰写代理词的要求与技巧

三、法庭论证的内容与方法

四、法庭辩证的内容与方法

五、法庭辩论的临场策略

六、庭审过程中的语言表达

第九章 最后陈述:一鸣金定终局

一、一锤定音: 最后的硝烟.

二、胜诉的背后:强大的感染力

第十章 反败为胜:二审如何逆风翻盘

一、运筹胜诉的最后机会

二、上诉诉状如何写

三、如何应对二审审判

第十一章 绝地逢生:如何把握再审机会

一、再审法定依据知多少

二、再审方式与程序运作

第十二章 诉讼成果:确保顺利执行

一、非诉执行与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何应对阻碍与执行回转

三、对外国及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第十三章 诉讼战役必胜要诀: 庭前准备就是一切

一、婚姻继承纠纷: 私了还是公了

二、诉讼与非诉: 找法院还是找调解

三、当庭对决:律师的必要性

四、精准诉求:情理、事实与法律三位一体

第十四章 特别规定:涉外、涉港澳台及侨胞案件


第一章 原告起诉:启动救济权

一、符合起诉的条件是首要

(一)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

并非所有的婚姻家庭纠纷都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之间因婚姻继承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这些可诉纠纷都涉及婚姻继承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纠争,如在婚姻法中有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法律地位纠纷,夫妻的姓名权纠纷。

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的纠纷等等。

当事人在想要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所面对的纠纷是否可诉。

这样,不仅提起诉讼,能确保法院受理,而且能便于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

(二)案件的原告是否确定

在明确了自己所想要解决的纠纷具有可诉性之后,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自己的“原告”身份。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以及依法保护他人权利的个人和组织因受其保护的权利被他人侵害。

在婚姻继承案件中,纠纷主体相对简单,权益争执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但却也不排除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此类纠纷诉讼的原告。

如有关遗赠财产的案件,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受赠人而享有权利,所以在遗嘱继承纠纷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获赠权利,也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也容易确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一般都存在亲情关系,如婚姻关系、血亲关系、拟制血缘关系。

这些关系的存在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上婚姻家庭身份和财产权利义务规定的基础。那么,首先判定原告是否与该案被告存在亲情关系,然后进一步判定是否有婚姻继承法上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就可以确定提起诉讼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但是否存在“亲情关系”并非所有婚姻继承案件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前提。如前例,遗赠关系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可能具有“亲情身份”。

而且,判定“利害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婚姻继承法律上权利义务争执的存在。如离婚诉讼,必须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存在争议,并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夫妻之外的人则不能就该夫妻的离婚纠纷提起诉讼,更不能以原告身份参诉。

因此离婚诉讼中无论男方或女方的亲友、父母,都不能代表男方或女方提起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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