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类养殖

当前位置:主页 >>犬类养殖

狼青养殖(7时至18时禁止溜犬阜新的这些养犬规定请查收)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6|点击次数:

导语

为进一步优化市容、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树立“依法、文明、规范”的养犬理念,阜新市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以保障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为着力点,组织开展规范全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净化城市生活环境,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油助力。

7时至18时禁止溜犬......阜新的这些养犬规定请查收


我的家在不在重点管理区?

我家的狗狗是禁养犬类吗?

哪些场所不让遛犬?

关于养犬管理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已经对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下面带着这些疑问,一起来看看吧!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一、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二、管理区域划分。我市市区(包括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开发区、高新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及阜蒙县、彰武县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三、禁止遛犬时间。重点管理区内7时至18时禁止遛犬。


四、禁止遛犬场所。重点管理区内下列场所禁止遛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游乐场、文化宫、体育场馆,高铁站前广场;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公共停车场、候车室等场所。


五、禁养犬种类。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限制饲养小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种类根据省公安厅和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的通知》(辽公通2015第9号)执行,具体包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犬、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已经饲养禁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请在本通告发布后,自觉将犬只带离重点管理区。


六、强制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应当携犬主动到依法设立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点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一般管理区内,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七、养犬登记办证。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在本通告发布后,请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单位养犬的需提供单位资格、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实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小区、绿地等公用区域,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饲养的犬只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用于导盲的导盲犬除外),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四)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应当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养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六)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市区内在细河区四合镇东洼子村宠物市场,新邱区在长营子大桥东道北空地。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可自行确定犬只销售场所。


(七)犬只采样的,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应主动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采样。


(八)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违规养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受三次处罚以上的计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养犬行为,广大市民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来源:警讯

标签: 犬类养殖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