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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肉狗养殖基地(凉山上演争狗大战:“狗权”究竟撩动了谁的神经?)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文|法考学院

这两天,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泸沽镇的一个收狗点上演着一场争狗大战,来自数个地区的爱狗人士要求从商贩的狗场中解救300多只狗,遭到拒绝后,演变成围堵收狗点,开车堵路口等行为。

凉山上演争狗大战:“狗权”究竟撩动了谁的神经?

在这些冲突中,往往会存在一些现实的违规问题,比如狗场的检疫手续是否完整,爱狗人士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权益等,但归根结底还在于对“狗权”和人权认识的不统一

围绕“狗权”与人权往往会有一些对呛的争论,狗是个别人的朋友,还是人类的朋友?爱狗人士有没有权利制止他人食用狗肉?食用狗肉是否等同于不文明不开化以及野蛮?这些问题总结起来,其实就是讨论对于动物权利,我们应该持什么样的立场?

凉山上演争狗大战:“狗权”究竟撩动了谁的神经?

早在18世纪以前就有呼声让人们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动物,这其实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调整,人类意识到我们不能只考虑人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把道德关怀延伸至人类之外的对象——比如与人类最亲近的物种,动物,通过将动物纳入到道德关怀的范围内,使动物能够拥有自己的道德权利。

美国法学家G·L·弗兰西恩就是动物权利论的有力支持者之一,他主张赋予动物法律人格,甚至使动物能够成为法律主体,从而使得动物权利的保护得以实现。他认为,动物仅需要一种不被他人占有的权利。在《动物权利导论》一书中,他指出动物跟人类之间唯一的差别就是物种的差别,物种上的差别无法将动物排除在道德共同体外,动物的利益同人类的利益一样具有道德意义。

因此应当废除人类在食用、医用、役用、 娱乐等方面对动物的利用,而不是仅仅加以管制。这样的观点也引起很多反对意见,比如学者阿兰·怀特就认为权利的主体是人,只有人才能够在逻辑上拥有权利。“动物并不能行使权利,更不用说承担与之相关的义务。

事实上,这几年学界中关于动物权利的讨论已经日渐式微,虽然人们反虐待动物和保护动物的意识增强,一些法律法规也在完善中,但是更多强调的,是人作为主体在动物保护方面承担的义务。

比如在讨论虐待小动物的事件中,关注的重点并不在于小动物的权利,而是认为对待动物残忍的人在与同类交往时也会变得心狠手辣和麻木不仁,所以对待虐待动物的行为应当加以谴责。但是在中国立法体制中,对这类现象很难加以处罚。按照《刑法》第三条关于罪刑法定的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单纯的虐待动物行为并无法入罪。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也还只是停留在两会提案的阶段上,除了珍稀野生动物,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和娱乐动物都没有专门明确其法律地位,宠物被伤害,也只会作为财产损失追究过失方的责任。以法律的名义制止他人食用狗肉,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其制止行为可能还会触犯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凉山上演争狗大战:“狗权”究竟撩动了谁的神经?

荥阳公安机关在一起爱狗人士围堵事件中,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场30名爱狗人士口头传唤,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治安拘留和警告等处分。

因此“狗权”是一个伪命题,爱狗人士与吃狗人士之间的争论,最终是要落到人权的范畴内进行讨论的。回归到人权的概念中,当前很多问题就不会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如何保证狗肉的质量安全,以及通过构建机制严格区分养殖肉狗与宠物狗,防止吃狗肉刺激宠物狗偷盗等才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人权范畴内的讨论,就不应当存在将一方权利置于更高的位置打压另一方权利的现象。同时,爱狗本质上是对自然的一种浪漫主义的信仰,但信仰本身并不包含普适性与绝对性。在维护信仰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往往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并与社会主流进一步脱离,西方部分社会环保力量异化为“环保恐怖主义”的教训值得警醒。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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