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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梗养殖场(滁州规范养犬管理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3|点击次数: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琅琊区城管局获悉,为加强滁州养犬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行为,结合滁州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滁城规范养犬管理范围:“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创业路—龙蟠大道—金陵路—敬梓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北大门—丰乐亭—市一水厂—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

二、登记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免疫机构进行狂犬疫苗接种,领取免疫证明。

(二)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七日内,持免疫证明到市城管执法局确定的地点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三、行为管理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绳、犬链等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二)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各街道可根据实际选定适当的室外公共场所设置遛犬区域,鼓励商场、市场设置犬只寄存处。

(三)禁止在滁州市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四)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符合条件饲养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犬证。

(五)各街道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养犬情况逐家逐户进行摸排,对养犬户的姓名及犬只种类、数量登记造册,教育引导属地内的居民规范养犬,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四、法律责任

(一)养犬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犬只,予以收容。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执法部门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准确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不文明养犬行为,纳入所在单位文明创建考核扣分项。

(五)禁犬场所管理方对携犬进入的,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琅琊区养犬整治管理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致养犬居民的公开信

滁城养犬居民:

您好!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维护滁城优美人居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提倡文明养犬,创建文明城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滁城实施《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和2019年12月21日实施《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滁城实行限制养犬制度

根据《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区限制养犬区域指“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创业路—龙蟠大道—金陵路—敬梓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北大门—丰乐亭—市一水厂—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

根据《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限养区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成年犬肩部高度超过61厘米的大型犬、烈性犬;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具备:居住场所为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圈养或者拴养,并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等条件。不符合《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规定饲养的犬只,自行将犬只转让或移送至限养区域外饲养,也可以送市犬只收容所收容。

二、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品种名录

大型犬标准。犬肩高度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为大型犬。

烈性犬种类(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

3、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

三、养犬实行登记管理和佩戴犬牌制度

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应先到市农业部门指定的免疫地点,进行狂犬病预防接种,持市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七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养犬管理服务中心(琅琊西路88号建设大厦对面,服务中心电话:0550-2199931)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信息管理卡和二维码犬牌等。养犬信息管理卡和二维码犬牌实行年检制度,越期不年检的,自动作废。犬只死亡、丢失、迁移等,养犬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市农业部门指定的免疫地点

安琪伴侣宠物诊所 湖心西路100号(同乐园酒店往西30米) 负责人:熊政 电话:18505508383、6822323

乐康宠物诊所 紫薇中路1号门面(小红庙对面)和文昌路12号(文昌花园小区对面) 负责人:朱永庆 电话:13965993013、3053264、15105505090

爱宠宠物诊所 南谯北路239号(北湖往南200米) 负责人:魏晓羽 电话:13195509635

南湖宠物诊所 定远路112号御湖华庭商业单元112室 负责人:吴超 电话:18019849871

顽皮宠物医疗服务中心 天长东路置业花园步行街4号楼108-110号 负责人:吴远斌 电话:15905507566、2155936

天一宠物诊疗中心 丰乐北路小市场后门口(天一市场内)和西涧北路铜欣雅居8栋2号 负责人:缪根虎 电话:13965635848、3036121

(二)养犬登记、办理标识牌流程

养犬人携犬只带身份证、户口本、免疫证明、房产证(租赁房产手续)→服务大厅点→审验证件→输入系统→摄像、拍照→制卡→领取养犬信息管理卡和犬牌→挂标识牌。

四、文明养犬应遵守的规定

(一)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二)遛犬牵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携犬外出时,要佩戴标识,由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束犬链牵领,应避让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到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要自觉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养犬者应当及时清除。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养犬人应该管理好所养犬只,如犬吠等影响他人的,立即采取制止、移送等相应措施,妥善处理,消除干扰。

(四)养犬者自觉服从管理。

养犬人有义务服从公安、城管、农业、卫生和社区等部门,对养犬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五、法律责任

根据《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加强养犬管理是滁城广大居民的迫切愿望。请各位养犬户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让美好的滁州因您而美丽、因您而和谐。

琅琊区养犬整治管理办公室宣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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