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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狼青犬养殖基地(扩散事关石嘴山所有养犬人)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5|点击次数:

活泼可爱的小狗

一直是人类忠诚的好伙伴

可是,你知道吗?

关于“狗事儿”可一点都不简单!

不文明养犬行为时有发生

不仅影响邻里和谐

更会损坏文明形象


扩散!事关石嘴山所有养犬人


2020年10月1日起

《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正式实施


根据《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石嘴山市公安局联合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了

45种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名录


1. 波音达猎犬 2.阿富汗猎犬 3.藏獒 4.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5.阿根廷杜高犬 6.大麦町犬 7.川东猎犬 8.杜宾犬 9.爱尔兰猎犬 10.日本土佐犬 11.威玛猎犬 12.伯恩山犬 13.德国牧羊犬 14.大丹犬 15.马士提夫犬 16.巴仙吉犬 17.法国斗牛士犬 18.美国斯塔福郡埂 19.拳师犬 20.大白熊犬 21.高加索牧羊犬 22.狼青犬 23.斗牛梗犬 24.圣伯纳犬 25.罗威纳犬 26.昆明犬 27.古代牧羊犬 28.巴西菲拉犬 29.阿拉斯加雪橇犬 30.秋田犬 31.意大利护卫犬 32.美国恶霸犬 33.荷兰毛狮犬 34.马犬 35.比特犬 36.澳洲牧羊犬 37.贝林登梗犬 38.灵缇犬 39.猎狐犬 40.松狮犬 41.西班牙加纳利犬 42.法老王猎犬 43.以上禁止饲养犬只的杂交犬只 44.体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 45.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补充公布的其他烈性犬只。

扩散!事关石嘴山所有养犬人

除禁养名单外

养犬条例的以下事项

你也需要关注


1.有关犬只免疫与登记

《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


第八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核发犬只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犬只登记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住所,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有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2.有关养犬数量

第九条规定, 城市建成区内每户限养犬一只,城市建成区外每户饲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3.有关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规定,饲养犬只禁止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设置犬舍;禁止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禁止遗弃、虐待犬只;禁止驱使犬只恐吓他人或者放任犬只伤害他人。


第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拴束牵领、牵引带一点五米以内,主动避让行人;或者怀抱、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犬笼;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怀抱、佩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人;要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办公、教学、医疗、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设有禁入标识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


4.有关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对养犬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


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变更、补办、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遗弃饲养的犬只,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治安重点保护单位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其他禁养犬超出护卫场所活动的,或者因正当事由携犬外出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擅自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设置犬舍的;携带犬只出户未拴束牵领,或者牵引带超过一点五米的;携带犬只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的;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的;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设有禁入标识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规定,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一条规定 阻挠犬只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养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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