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类养殖

当前位置:主页 >>犬类养殖

宠物养殖(畜禽养殖正面清单来了狗不在列,家里还能养吗?)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7|点击次数: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5月29日电(谢艺观)畜禽养殖正面清单来了!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狗和蛙类等最终未列入《目录》。

狗≠家养畜禽?未列入《目录》,是否意味着以后不能养狗了?

畜禽养殖正面清单来了!狗不在列,家里还能养吗?

资料图:2020年2月22日,俄罗斯狗拉雪橇比赛上的参赛狗狗。

首次明确家养畜禽种类33种

《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目录》显示,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农业农村部指出,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狗未列入畜禽养殖正面清单,不意味着不能养

此前《目录》征求意见时,狗是否列入《目录》曾引发广泛关注,“狗为伴侣动物拟禁食”话题成为热搜。当时,农业农村部表示,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中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有网友表示,“支持!狗狗是人类的灵魂伴侣!坚决抵制食用!”

但也有网友认为,“要禁的应该是毒杀、捕杀宠物狗,补贴饲养肉食狗,而不是一刀切。”“狗是伴侣,那鸡、猪、马、牛、羊等,还陪伴人类几千年,被人类吃了几千年了?他们不忠诚吗?”

畜禽养殖正面清单来了!狗不在列,家里还能养吗?

资料图:2019年5月5日,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举办的小狗展览。

最终,狗为什么没有列入《目录》?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解释,《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表示,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如韩国《畜产法》所列畜禽也不包括狗。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

“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农业农村部负责人明确,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蛙类不属于家畜家禽,按水生动物管理

记者注意到,黑斑蛙、棘胸蛙、林蛙、虎纹蛙等蛙类同样没有列入《目录》。

对此,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解释,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指出,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要求明确蛙类管理划分。为此,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据介绍,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并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关于虎纹蛙,两部门将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予以明确。

畜禽养殖正面清单来了!狗不在列,家里还能养吗?

资料图:2月14日,重庆乐和乐都野生动物园的孔雀“情侣照”。王成杰 摄

一些驯养的野生动物为何没列入《目录》?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但最终并没有进入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

对此,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解释,《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

“自然界的哺乳纲动物多达5400多种、鸟纲动物9800多种,绝大部分是野生动物。”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表示,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标签: 犬类养殖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