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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肉狗养殖(售卖狗肉不符合现行卫生防疫要求)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3-09|点击次数:

本报记者 王阳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对于滥食野生动物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围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讨论,也成为一个社会热点。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4月8日,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涵盖了传统畜禽18种和特种畜禽13种,值得注意的是,狗并不在范围内。

“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表示。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狗,国家目前尚无正规批准的养殖技术与质量控制环节。截至目前,原农业部只出台了猪、牛、羊和家禽4类动物的屠宰检疫规程,并没有狗的屠宰检疫规程。虽然此前原农业部发布了猫狗的产地检疫规程,但这仅是规范饲养环节。由于我国没有对可食用犬发布检疫标准,也没有实施严格的检疫措施,这给食用狗肉埋下了不小的食品安全隐患。严格来说,现在售卖的狗肉都不符合现行卫生防疫要求。

是否禁食狗肉引热议

支持与反对比例相当

狗不在征求意见稿范围的消息引起公众热议,有关是否应当禁食狗肉的话题在网上掀起大规模的讨论。

南都民调中心就此发起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支持与反对禁食狗肉的网友比例几乎相当。支持者认为,狗是人类最忠诚的伴侣,不应把它们当做家畜对待;反对者则认为,吃狗肉并不代表自己不爱狗,并且要最尊重某些地方的习俗和传统,部分地区食用狗肉的习俗由来已久,不应禁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没有伴侣动物的法律规定,这种叫法没有法律依据。就亲密关系而言,牛和马在农业和古代交通中长期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样也是人类的朋友。即使从宠物的角度而言,宠物猪、宠物鸭等数量也日渐增多,这种亲密程度无法进行量化比较。真正从立法层面做到禁止食用狗肉的,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并非体现了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

北京律师王琮玮则认为,把狗定义为伴侣动物,没有让狗入选征求意见稿,让人们站在更高处思考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关系,既表明了国家持有的态度,又具有导向意义,无疑是文明的进步。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得知,在我国,多地仍然有食用狗肉的习惯。广西玉林的荔枝狗肉节每年都广受关注;广东阳江、开平等地均有“夏至吃狗肉能祛邪补身”的说法;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狗肉也是深受朝鲜少数民族人喜爱的美食之一。在其他许多国家,食用狗肉的传统和行为也存在,例如瑞士至今依然允许销售食用,美国绝大多数州至今也允许食用。

天眼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4861家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狗肉”或者“肉狗”,个体工商户占比超过94%。狗肉企业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为广东、广西和山东,占全国总量的48.68%。

在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看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作用是为了方便保护畜禽种类的多元化,并不是说哪些动物能吃,哪些不能吃,公众不宜过度解读。

狗缺乏食用检疫标准

存在“病从口入”风险

2011年,原农业部印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当时我国是承认肉狗养殖并准备出台相关标准的。

2015年7月,广东市民陈某向监管部门举报梅州市内69家餐饮涉及猫肉、狗肉经营。

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就举报答复称: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禁止狗肉用于食用,目前国家也未制定定点屠宰规程和检验检疫的相关标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说,所有动物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受到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约束,以预防包括人畜共患病在内的动物疫病的发生。猪、牛、家禽这些动物之所以可食用,其基本保障是国家制定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验,保障食品安全,避免发生人畜共患病。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制定狗的屠宰检疫规程,按照动物防疫法,狗就不能进行屠宰并销售。国家层面的立法的确没有明确规定狗肉能不能吃的问题,但对狗的屠宰、销售是明确禁止的。

郭泽强因此认为,现有的法律对狗肉属于间接禁食,即不是直接禁止消费者吃狗肉,而是通过斩断来源的方式来禁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一位专家也表示,狗肉为小众类食品,目前没有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讲,如果是正常来源的狗肉还好,非法来源的狗肉就存在食用安全问题。

2015年6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其中提到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

深圳市立法禁食狗肉

食用范畴模糊难执法

狗不按畜禽管理,是否意味着以后不能吃狗肉了?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工作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针对的是农业方面家畜家禽的管理,狗拟不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不作为农业畜牧管理,与能不能食用或养殖并无关联。

3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征求意见时,关于龟鳖猫狗都不能吃的规定引来各方热议。随着《条例》正式公布,结果尘埃落定:龟鳖能吃,猫狗等宠物不能吃。

对于禁食猫狗的原因,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中解释,宠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同时,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简而言之,其一是缺乏食用检疫标准;其二是不符合人们所习惯的饮食伦理。

深圳律师刘学锋认为,深圳的立法采用了直接禁食的方式,但并不是立法创新,只是遵守了动物防疫法。间接禁食向直接禁食转变后,消费者吃狗肉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也有法律人士称,《条例》在禁食规定上仍有模糊之处。例如,《条例》规定,明知是宠物饲养用的猫狗而食用的,将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言下之意是,非宠物饲养用途的猫狗,仍可纳入食用范畴,这在执法中如何落实将成为一个难题。端上一盘猫肉或狗肉,是盗来的宠物还是从养殖场来的,很难鉴别。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也表示,《条例》采用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可食用陆生动物范围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将来如果国家相关目录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动物范围也将随之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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