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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类养殖(水产养殖苗种合理放养的依据:放多放少都不好,恰当投放密度才好)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6|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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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苗种合理放养的依据:放多放少都不好,恰当投放密度才好

苗种密度的合理投放是渔业生产最重要的环节,池塘养殖的水体容纳量有一个合理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就收不到预期的效果。我们要依据一定的养殖条件和生产计划来确定一个恰当的合理养殖密度,只有这样,养鱼才能无往不胜

水产养殖苗种合理放养的依据:放多放少都不好,恰当投放密度才好

1.如果放养密度小

苗种密度投放过低不能充分利用水体和饵料,单产低,效益可能差一些。密度过小,虽然生长较快,但浪费池塘水面,肥料和饵料的利用率也低,单位成本往往还会增高,影响效益。

在养殖过程中,如果鱼类生长良好,浮头较少,饵料系数低于一般水平,则证明放养密度合理。从来不浮头也不正常,表明密度过稀,产量低效益微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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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放养密度大

苗种密度投放过高,则生产过程中易造成经常性缺氧浮头,或因过多的排泄物又会使池塘的水质恶化,容易引起鱼病暴发。密度太大,饵(饲)料往往不足,活动空间变小,特别是到后期鱼体长大时,水质条件较差、溶氧量低,生长就变慢,可能饵料系数会高一些。

如果密度过大至超出水体承受能力时,会造成低溶氧综合症(长期缺氧)或者个体偏小而如期不达上市规格。如果鱼类生长较差,又经常出现浮头,而且出塘规格偏小,饵料系数一般都高,则证明放养密度过大,应适当减小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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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确定苗种放养密度的因素

确定苗种放养密度时,要根据品种、水源、鱼池条件、肥料或饵料来源、放养时间的早迟、地区及气候差别、管理水平、市场行情以及资金丰欠等情况来灵活判断,结合历年生产状况(苗种多少,长成好坏,效益高低,等等)的经验法,据此确定合理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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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定合理养殖密度的方法

在实际生产上,养殖密度很难说有什么标准,是否合适,可以参照以下六个条件综合判断:

一是增重倍数

根据综合经验和理论分析,养鱼的生产效益除了饵料系数(涉及饲料质量)是主要因素之一,还有一个主要因素是鱼的增重倍数也很关键。在同一个生长周期,同一条鱼增重一斤和增重两斤对生产效益是有明显影响的。当然,不能把密度放稀来提升增重倍数,而是要在合理的养殖密度来谈增重倍数

有人提倡:密度越大,净增重越高,总收获量也高,这正是高密度养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要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完善的配套设备来支撑,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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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参考过去自己或别人的经验。

如果过去在类似大小的池塘(或网箱、流水等)中养殖类似鱼类的生长良好,单产较高,饲料系数较低,较少浮头,则说明放养量是合适的,反之,则表明放养过密,应适当减少放养密度。如果收获时成鱼规格过大,单产不高,则表明放养过稀,应适当增加放养密度。

三是养殖条件。

如果水源好,排灌方便,增氧设施都较好,则放养密度可适当增加,反之,就可降低。

四是养成鱼体大小。

计划养成规格较大的鱼,放养尾数应少些,小型鱼类(比如鲫鱼)的放养量应较大。

五是养殖模式。

多种鱼类的混养池塘,放养密度可大于单养一种鱼类或混养种类少的池塘。精养池塘的放养密度可高于粗养池塘。养成上市的周期长,则放养密度宜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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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饲养管理技术。

如果有合适充足的饲料,管理细致,养鱼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养鱼设备条件较好(备有抽水机和增氧机等),则理论上只要“低于最大鱼载力(即鱼停止生长时池塘或网箱中的鱼总量)的放养密度”都可以。

5.仅以普通养殖水平和常规鱼投放为例

主养草鱼每亩500-1500尾,主养鲫鱼每亩2000-5000尾,主养鲤鱼每亩800-1500尾,主养武昌鱼每亩1000-1500尾,主养黄颡鱼每亩放5000-10000尾,主养青鱼每亩500-1500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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