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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骨鱼养殖技术(注意,广西曝光7批问题食品,含塘角鱼、剑骨鱼、鲶鱼、淀粉)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6|点击次数:
注意,广西曝光7批问题食品,含塘角鱼、剑骨鱼、鲶鱼、淀粉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调味品、饮料、餐饮食品、酒类、豆制品、乳制品、罐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5大类食品共计601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594批次,不合格7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玉林市天桥路玉柴新城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维思康国家标准包装饮用纯净水(18.9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0,44,0,0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

2.上林县明亮镇罗勘村古城庄(龙山林场内)广西京子京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18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4,0,0,59,0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如果桶装水的消费周期较长,营养要求较低的铜绿假单胞菌可生长繁殖,可能会引起味道、气味和浊度的改变。铜绿假单胞菌检出的原因主要是水源带入或者是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还有就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注意,广西曝光7批问题食品,含塘角鱼、剑骨鱼、鲶鱼、淀粉

3.林市市秀峰区篦子园西山市场李秀峰经营销售的剑骨鱼,孔雀石绿(实测值:35.6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曾作为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其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是在水产品运输经营环节为了预防和治疗水产品的寄生虫病等,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

4.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城中市场吴培兴水产品摊经营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实测值:311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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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街胡云龙经营销售的鲶鱼,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6.40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6.浦北县浦北交易市场冯培航鲜鱼摊经营销售的塘角鱼,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2.12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有关专家表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7.南宁大饭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汇上佳投资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大饭桌土豆淀粉(208克/袋 土豆生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068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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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是一种常见的广谱性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有较好的抑制作用。有关专家表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责成辖区内市、县(区)各级监管单位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及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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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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