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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鲵的养殖(修路爆破致鱼死亡 养殖公司两度起诉,该咋赔?)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海锋 实习记者 刘震 通讯员 李冬冬

修路爆破致鱼死亡

大鲵俗称娃娃鱼,有重要的科研、营养及药用价值,适宜生活在环境幽静、水质清洁的地方。西峡县位于伏牛山深处,生态环境较好,是河南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大鲵自然保护区。

人工养殖大鲵在西峡县已经成为一个产业。西峡县西坪镇有一家大型大鲵养殖公司,该公司从事大鲵养殖已有20余年,有养殖场、繁殖场各一处,养殖种鲵748尾、稚鲵3000余尾,价值数百万元。

2013年春节过后,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卢氏至西坪段土建工程开工,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2013年4月初,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开始在西坪镇唐家湾进行高速桥梁桩基挖掘爆破作业,爆破作业持续两个多月。不巧的是,爆破作业点距该大鲵养殖地仅百米,最近距离为50米。

受爆破冲击波、噪声、水质污染等多方面影响,养殖场的大鲵开始出现停食现象,进而陆续死亡。多次协商无果,大鲵养殖公司遂将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两度起诉索赔一波三折

2013年12月24日,西峡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法院以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确定爆破和大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定经济损失为1385473元。后该案又经历了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赔偿款履行完毕后,某工程有限公司以河南省水产研究院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重大瑕疵为由,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至此案结事了。

爆破停止了,养殖场又恢复了平静,一切看似恢复到了从前。可2017年12月1日,养殖场再次将某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来,爆破施工停止后,大鲵受到的损害却并没有随之停止。2013年8月3日以后,养殖公司饲养繁殖的大鲵仍持续死亡,更严重的是,本应产卵繁殖的种鲵均未正常产卵,技术人员采取措施后仍没有任何成效。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内外交困,几乎走入绝境。为此,养殖公司再次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工程有限公司再次赔偿因噪声和冲击波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6080000元。

依法裁判是非曲直终落定

“事情已经过去几年了,养殖过程中大鲵死亡、不繁殖也是正常的,怎么还让我们负责呢?而且也超过诉讼时效了。”某工程有限公司很不理解。

种鲵不繁殖是否与当年的爆破施工存在因果关系?针对双方争议,法院对现存的200余尾种鲵再次进行鉴定。

经过全国唯一一家鉴定种鲵性腺发育的权威机构鉴定,及双方多次辩论、质证,法院认为,大鲵生性喜静怕声,强声刺激在孵化时会引起胚胎发育异常,也极易发生吐食,进而导致生长受到抑制、延缓大鲵性腺成熟等问题。同时,工地施工排水造成养殖用水恶化,这种损害会持续产生,不因停止施工而戛然而止。

“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养殖公司开展自救可以推定他们当时并不知道损害会持续发生,所以未超诉讼时效。”该案承办人、西峡县法院民二庭庭长苏晓伟说。

2019年11月11日,西峡县法院判决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养殖公司损失2226083元。二审维持原判后,该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作了赔偿。今年6月15日,养殖公司负责人拿到赔付款后,第一时间来到法院向法官致谢。

污染侵权污染者承担更多责任

苏晓伟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现代工业生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还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难以证实排污者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高速公路,是为了区域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施工噪声可导致大鲵个体行为紊乱,妨碍其正常进食、繁殖是事实存在的,且两者之间有着高度因果关系。

所以,现代企业不仅要主动承担污染侵权过后的赔偿责任,更要反思,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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