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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泥鳅养殖(鲈鱼、泥鳅赣州市通报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0|点击次数:
鲈鱼、泥鳅......赣州市通报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日发布2023年第21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赣州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市赣县区新饭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辣椒

(一)食品名称:青辣椒;抽样日期:2023年1月30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赣县区新饭店有限公司。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青辣椒11.1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3〕21号)。

二、赣县区胜交水产品店(李胜交)经营国家禁止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鲈鱼

(一)食品名称:鲈鱼;抽样日期:2023年3月2日;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胜交水产品店。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从赣州市章贡区卫府里市场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鲈鱼2.8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国家禁止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鲈鱼未履行进货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3.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16.8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3〕42号)。

三、赣州市福好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芝麻

(一)食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11-01;不合格项目:酸价。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福好记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黑芝麻。经核查,该公司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黑芝麻共计5kg,除抽样检测2.17kg和执法人员扣押的2.738kg以外,销售出去0.092kg,召回零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芝麻免于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芝麻2.738kg(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24号)。

四、赣州市福好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3-02-22;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福好记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泥鳅。经核查,该公司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泥鳅共计4.9kg,销售出去4.9kg,召回零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泥鳅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44元,罚款7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24号)。

五、南康区叶大厨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螺丝椒

(一)食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02-10;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叶大厨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不合格批次螺丝椒。经核查,该餐饮店采购该批次螺丝椒共计3.9kg,使用3.9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建立采购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螺丝椒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10号)。

六、南康区壹品楼食府经营使用的苦瓜

(一)食品名称:苦瓜;购进日期:2023-02-21;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壹品楼食府,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不合格批次苦瓜。经核查,该餐饮店采购该批次苦瓜共计1.45kg,使用1.45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建立采购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苦瓜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苦瓜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15号)。

七、南康区掌勺人家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青椒

(一)食品名称:青椒;购进日期:2023-02-14;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掌勺人家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不合格批次青椒。经核查,该餐饮店采购该批次苦瓜共计2.5 kg,使用2.5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建立采购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苦瓜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14号)。

八、南康区口口香食品厂生产经营的花生巴

(一)食品名称:花生巴;生产日期:2022-12-04;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口口香食品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批次花生巴。经核查,该食品厂生产经营该批次花生巴共计45kg,销售45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花生巴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花生巴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12号)。

九、廖家全经营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3-02-1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廖家全,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泥鳅。经核查,该摊贩经营的该批次泥鳅共计5Kg,销售5Kg,召回零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泥鳅)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18号)。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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