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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养殖证(农业农村部:人工繁育大鲵、乌龟等可上市交易,不再适用2020年“禁野令”)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0|点击次数:
农业农村部:人工繁育大鲵、乌龟等可上市交易,不再适用2020年“禁野令”

4月3日,红网时刻记者从农业农村部官网获悉,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显示,人工繁育大鲵、乌龟等可上市交易,不再适用2020年“禁野令”。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草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2021年第3号),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施行,并在6月30日之前设置过渡期。调整后的《名录》共包括302种(类)水生野生动物,其中46种(类)国家一级保护,256种(类)国家二级保护,物种数量比原有《名录》大幅增加,《名录》调整后,许多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管理依据、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门等已发生改变。比如,扬子鳄、虎纹蛙等物种的管理部门就已调整为林草部门。

红网时刻记者注意到,《通知》指出对于大鲵等仅野外种群列入《名录》的物种,以及尼罗鳄等仅野外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野外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管理,人工繁育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经营利用上述物种人工繁育种群的,不再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有关管理要求。对于乌龟等仅野外种群被列入《名录》、且名录发布前已经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人工繁育种群在6月30日前可继续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78号)规定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利用好6月30日之前的过渡期,周密部署,细化安排,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在过渡期内,要对辖区内相关物种现有保护管理和产业利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分类管理。对《名录》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物种,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过渡期内按照调整后的保护管理要求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对公告发布后新开展的捕捉、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一律按照《名录》中规定的保护级别依法进行审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执法部门主动沟通,做好衔接配合,告知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避免因“一刀切”损害从业者合法权益。(王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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