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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表(鳊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应知应会明白纸)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1|点击次数:

鳊鱼是江苏大宗淡水鱼养殖的重要品种之一,也是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一种美味食材,全省鳊鱼养殖总面积约12.3万亩,养殖产量近16万吨,无锡、扬州、常州3地鳊鱼养殖面积占全省的80%以上。

鳊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应知应会明白纸

江苏省现代农业(大宗鱼类)产业技术体系健康养殖团队在入企入户技术服务及养殖渔情调研了解到,部分养殖主体对履行主体责任、承担法定义务、开展诚信生产等方面的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鳊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应知应会明白纸

而鳊鱼作为农业农村部等7部委实施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11个重点治理品种之一,质量安全监管力度“零容忍”。

鳊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应知应会明白纸

为加强养殖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宣传,保障鳊鱼养殖生产顺利开展,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精准实施规范用药指导和技术服务,江苏省现代农业(大宗鱼类)产业技术体系健康养殖团队编制了《鳊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应知应会明白纸》,供广大鳊鱼养殖生产主体参考使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履行主体责任

“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的目的是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水产养殖业主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比如,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非食用物质,禁止超标添加有限量标准的保鲜剂。依法建立和完善水产品养殖记录,科学合理使用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依法配合完成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一)不得使用禁用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批准使用的药物

1、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

禁用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五氯酚酸钠、己烯雌酚、甲基睾丸酮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为准)。

停用药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噬菌蛭弧菌微生态制剂(生物制菌王)等。

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除《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最新版)中明确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外的其他药物,例如地西泮、麻醉剂等。要注意甄别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

上述药物在鳊鱼养殖、捕捞、暂养、运输、苗种生产等各环节均不得使用,上市产品不得检出禁停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规使用停用药物和未经批准药物的后果。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防止误用违禁药物

养殖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购买和使用禁用、停用兽药以及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要特别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拒绝购买和使用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有条件的养殖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

4、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养殖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养殖过程要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养殖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鳊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应知应会明白纸

二、坚持诚信生产,保障质量安全

规范使用批准药物,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内控体系,加强生产人员技能培训和自律,严格按标准化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要及时合理处置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污染水域环境。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的水产品,确保不合格水产品不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地:

(一)规范使用批准药物

1、采购把关

采购兽药等投入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处购买,主动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结合包装标签标识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兽药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包括查验兽药产品“二维码”信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兽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兽药成分、用量用法、休药期、存储条件、注意事项、有效期限等。兽药入场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可能含有禁用药物以及假、劣兽药、原料药、人用药的,与进货单不符的、内外包装破损的、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的、质量异常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药物坚决不让入场。兽用处方药应当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现购现用,并在用药记录对应处标明处方签号。

2、科学用药

发病后要及时准确诊断,从国家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中选用药物,对症下药。用药时,准确计算用药量,切忌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施药时要保证良好的环境条件,水质恶化、阴雨天时施药要谨慎;混养池用药时要注意药物对不同养殖动物的毒性,药物配合使用时要注意药物之间的拮抗作用。在鳊鱼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要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

3、符合限量

鳊鱼产品出塘时要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鳊鱼上市时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鳊鱼常用药物及限量值如下: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总和≤100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1000μg/kg;甲砜霉素≤50μg/kg;磺胺嘧啶等12种磺胺类总量≤100μg/kg。其他药物残留限量值可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等标准。

4、合格上市

养殖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鳊鱼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二)减少用药的预防措施

要从源头抓起,实施“从水域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对苗种、水质、养殖、捕捞及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控,保证养殖鳊鱼质量安全,通过预防减少用药。

1、选择良种

养殖生产者要到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正规育苗场购买,所选苗种必须经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优良品种,质量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尽量选择经全国水产原良种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苗种放养殖前应进行筛选,建立苗种投放记录,确保苗种的健康。

2、调优水质

鱼种放养前,对池塘进行排干池水,冰冻、曝晒后清淤,用含氯石灰等进行消毒。水质控制方面需按照前期肥水、中期适度肥水、后期清水的原则做好水质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增氧机,加注新水(或换水),调节水质肥度和透明度,如预测有可能浮头,应提前开机增氧或加注新水。每日应清除池塘饲料残渣、杂物、病死鱼等。

3、控制密度

养殖者应根据市场需求的成鱼规格、池塘条件、饲料供应的保障程度、养殖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安排放养密度,避免养殖密度过高。池塘养殖投放规格为50-100克/尾的优质鱼种,密度为1200-1500尾/亩为宜,搭配养殖鲢、鳙鱼生态调节水质,鲢鳙鱼放养比例小于放养总数的20%。

4、投喂饲料

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并有企业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产品批准文号。饲料应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贮存,并在保质期内使用。所用饲料的安全性,应符合《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等规定。养殖者要注意投喂方法和投喂量,提倡“四定”(即定质、定量、定时、定位)和“三看”(看天气、看水质、看鱼情)的投喂原则,做到“匀、足、好”。

5、精细管理

每日定期巡塘,注意观察天气、水质变化和鱼的活动与摄食情况,确定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及时打捞池内残草、污物等,保持良好的池塘环境。不投喂霉变、酸败的配合饲料和病死鱼制成的饵料。此外,生态防控养殖病害,对发病疫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不将疫区水体随便排放,不随便乱丢弃致病或死亡的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的工具也应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疫病的传播与扩散。

6、捕运规范

起捕拉网时要小心操作,避免鱼体受伤感染。运输时应遵循《活水产品运输技术规范》(GB/T 36192-2018)《活鱼运输技术规范》(GB/T 27638-2011)等规范,运输过程要注意控制温度、溶氧、密度等,维持储运水体卫生,尽量避免细菌、真菌等感染水产品,坚决杜绝外源性污染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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