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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员职责(电鱼毒鱼炸鱼一般不适用缓刑)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2|点击次数:

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8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根据审理指南,非法捕捞50公斤以上,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等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行量刑。对使用大型电鱼设备、毒鱼、炸鱼非法捕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审理指南明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两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审理指南,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拘役4个月;使用小型电鱼设备、地笼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9个月。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应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过刑事处罚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规定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审理指南规定,对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底拖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不具有上述情形,同时符合初次犯罪;或未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确保受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单处罚金的数额不低于2000元。

据介绍,审理指南中所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范围,依照苏政发[2020]58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范围确定。其他内水水域非法捕捞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据水域生态重要性等,参照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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