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

当前位置:主页 >>水产养殖

鱼塘养殖赔偿(鱼塘被强拆损失严重,养殖户能拿到赔偿吗?)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2|点击次数:

养殖户在其承包和租赁的农用地上建设经营鱼塘,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却被当地政府以违反村镇建设规划为由强制拆除,损失惨重。养殖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当地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却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检察机关及时监督,使养殖户得到赔偿。8月25日,最高检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起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例。

政府执法队强拆鱼塘

致养殖中心水产品全部散逸至公共河道

山东省某养殖中心(以下简称某养殖中心)系个体工商户。该养殖中心在其承包和租赁的农用地上建设经营鱼塘,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19年5月5日,养殖中心所在地的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以违反村镇建设规划为由向某养殖中心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其在2019年5月7日前自行拆除所建鱼塘,逾期将由镇执法队强制拆除。

2019年5月9日,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鱼塘进行强制拆除,导致某养殖中心养殖的水产品全部散逸至公共河道,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2019年10月17日,某养殖中心将某镇政府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9年12月13日,某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某镇政府未履行相关的催告及告知程序,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20年3月13日,某养殖中心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720405.87元。某区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未告知其补正起诉材料。

检察机关及时监督

养殖户拿回近25万元赔偿

2020年3月27日,某养殖中心认为某区法院对其起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检察院予以受理,听取了某养殖中心的意见,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登记立案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某养殖中心于2020年3月13日向某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某区法院应当于七日内即2020年3月20日前决定是否立案。但截至某养殖中心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时(2020年3月27日),某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0年3月30日,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法院尽快对某养殖中心的起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某区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于当日决定对某养殖中心的起诉予以立案。该案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某镇政府赔偿某养殖中心249440元。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标签: 水产养殖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