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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养殖(大学生创业承包鱼塘起纠纷,法官轻言细语化矛盾)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1|点击次数:
大学生创业承包鱼塘起纠纷,法官轻言细语化矛盾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杨新辉

一纸判决下达,不仅仅使得原被告服判息诉,而且也挽回了双方濒临破裂的关系。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侏儒法庭成功审结了两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既保护了创业者的创业干事,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黄俊和李明从华中农业大学水产专业硕士毕业后,于2019年到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洪河村,承租某水产公司开发的鱼塘,自主创业进行黄颡鱼养殖。两人与水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包括承包年限9年、逾期缴纳承包费的违约责任、超过一个月逾期缴纳承包费可单方解除合同等内容。在此期间,黄俊与其他创业伙伴还共同成立公司对外经营。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原本“甜蜜”的合作,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却因池塘供电电压过低等问题发生了争议。此外,黄俊、李明也存在2023年的部分承包费延迟支付超过一个月的情形。

双方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水产公司一怒之下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但是遭到了黄俊、李明的拒绝。2023年2月,水产公司将两人诉至蔡甸区法院,诉请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腾退鱼塘等要求。

“他们一直不解决电压问题,我们才延期付款的,而且我们现在已经把今年所有的承包费都付了。”在案例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张娟了解到,黄俊、李明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已经支付了2023年的所有承包费,若仅依据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承包费就判决解除合同,则会实际导致黄俊、李明前期大量投入无法收回,黄俊成立的公司对外经营受困,水产公司重新出租鱼塘也会产生修复及时间成本,不利于合同稳定履行。

“我们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平衡双方利益。”张娟说。承办团队多次上门了解情况,从法理和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对方的经营状况和资金压力,帮助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最终,考虑到双方约定的池塘承包期限较长,养殖投入通常成本较大周期长等因素,同时黄俊、李明已经支付了2023年的所有承包费,其迟延支付承包费的违约程度较为轻微,且未实质性影响水产公司合同目的实现,如解除合同会造成剩余数年承包期限提前终止,双方利益失衡。因此,法庭判决对水产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腾退鱼塘的诉请,未予支持。

“虽然我们没有支持合同解除的诉请,但是你们迟延支付承包费等费用的行为确实属于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轻微违约行为。”张娟对黄俊、李明两人说。为了倡导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的原则,法庭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行为给水产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后予以认定。“两人共需赔偿违约金5566元。”

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事情已经解决了,他们已经主动支付了违约金,我们也新安装了变压器,正一起在和村委会协商用电问题,我们现在合作很愉快!”在案后电话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感激地说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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