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种植

当前位置:主页 >>植物种植 >> 蔬菜种植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库百科养殖网】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0-08-17|点击次数: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蔬菜新品种保护即蔬菜新品种权,也被称为“蔬菜育种者权利”,它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授予品种选育者排他的独占权利,未经育种者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蔬菜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蔬菜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蔬菜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对蔬菜新品种给予保护有利于打击侵权,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同时也能敦促从业者重视产权,通过加强研发获得新品种保护权来为企业获取利益。加强蔬菜新品种保护,既能鼓励育种者积极研发新品种,又能加快新品种向现实成果转化,还可以平衡育种者利益、农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蔬菜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蔬菜种子需求大国,蔬菜新品种保护权执行情况与我国特有国情的结合是否紧密,不仅关系到我国蔬菜种子的供应以及蔬菜的生产和消费,还关系着菜篮子,关系着民生,影响深远。

国外蔬菜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情况

保护制度

英国、美国、日本、荷兰、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均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 公约)1991年文本。世界各国对蔬菜新品种的保护方式各不相同,涉及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专利法和植物保护专门法。虽然对生产蔬菜新品种的方法各国均给予专利保护,但是对于蔬菜新品种本身,多数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是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给予保护,如德国、澳大利亚、欧盟等;美国采用专门立法和专利法相结合的形式对蔬菜新品种进行保护,通过《植物专利法》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有性繁殖的新品种和其他新品种;意大利和匈牙利则是采用增加专门条款的专利法来保护蔬菜新品种。

DUS审查方式

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规定,审查一个蔬菜新品种必须要证明它具有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简称DUS测试,主要有官方测试、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查3种方式。官方测试是在固定场地由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相应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工作,例如德国、荷兰和英国即采用此种方式,其中荷兰和英国在进行DUS测试的同时,还要进行VCU(栽培利用价值)测试。现场检查是由审批机关安排审查员到育种者的试种地进行监督检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采用此种方式。美国是所有UPOV成员国中惟一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通过建立完整的植物性状审查数据库,将申请品种的描述与数据库对比,判定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日本针对不同的申请者和申请品种,采取书面审查和DUS测试两种方式。在国家品种性状数据库存在、申请者保证提供准确信息的前提下,采用书面审查速度快,节省人力、财力。新西兰则采取官方测试、育种者测试和购买测试报告3种测试途径。

主管和测试机构

日本新品种保护主管机构,主要包括规划班、国际班、审查运营班、审查官、品种登录班、种苗产业班和种苗管理班,各负其责,通过不同分工使蔬菜新品种的申请审查方式更加灵活。英国的DUS测试工作由英国农业部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不进行任何新品种的选育和开发工作,独立开展测试,不受外界行政和经济的干扰。荷兰采取官方检测形式,其新品种测试机构是荷兰园艺质量检验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西兰成立了隶属于经济发展部的植物新品种权办公室,人员各有分工,各负其责。

农民权利

UPOV公约由拥有先进技术的欧美发达国家主导,其对育种权利的严格保护导致农民的权利被忽视,对于农业人口众多、农业不是很发达且以农业为核心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是最佳选择。因此,在UPOV公约模式之外建立另一种蔬菜新品种保护模式,将农民权益与蔬菜新品种权置于同等高度进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印度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规定农民权利的国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了农民权利,将农民权利与育种者权利同等保护,规定农民有权“保留、使用、种植、重复播种、交换分享或销售他们的产品”,规定了农民权、社区权、利益分享权、请求赔偿权以及对无过错侵权的保护,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日本《农业种子和种苗法》认可农民特权,要求品种权不能延伸到农民自留受保护品种的种子。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法规体系的建设

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使蔬菜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为蔬菜新品种选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1999年3月23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申请书,并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蔬菜新品种权申请。之后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逐渐完善了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法规制度。

组织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农业部成立了包括蔬菜在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了由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及其14个分中心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目前,全国已形成了以审批机关、执法机关、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维权组织相结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DUS测试指南既是指导测试机构开展DUS测试工作的技术手册,还是审批机关审查新品种的技术标准,为保证品种权审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33种蔬菜新品种测试指南,分别为大白菜、马铃薯、结球甘蓝、辣椒、番茄、萝卜、黄瓜、西瓜、茄子、不结球白菜、花椰菜、菜豆、长豇豆、芹菜、西葫芦、大葱、胡萝卜、豌豆、蚕豆、香菇、阿魏菇、大蒜、冬瓜、韭菜、苦瓜、生菜、白灵侧耳、芥蓝、芥菜、洋葱、莴苣、南瓜和菠菜;还有16个蔬菜属(或种)的测试指南研制正在启动,分别为荠菜、茭白、茼蒿、水芹、姜、紫苏、芦笋、瓠瓜、菜薹、魔芋、丝瓜、芦荟、黑木耳、双孢菇、草菇和金顶侧耳。蔬菜分子鉴定区分品种的技术也开始启动,目前正在进行黄瓜、普通西瓜、辣椒、大白菜、结球甘蓝、普通番茄的DNA指纹图谱鉴定技术标准研究。另外,主要蔬菜种类已知品种DUS测试性状数据、照片采集以及DNA指纹图谱数据采集也已立项。

蔬菜新品种保护名录、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情况

自1999年4月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开始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以来,10多年来国家先后发布并实施了8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植物属和种的数量达到158个,其中5批名录与蔬菜有关,受保护的蔬菜属和种有大白菜、马铃薯、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食用萝卜、茄子、菜豆、豇豆、大葱、西葫芦、花椰菜、芹菜、胡萝卜、白灵侧耳、甜瓜、大蒜、不结球白菜等。截至2012年9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9307件,授权3878件,其中蔬菜申请565件,占总申请量的6.07%,授权130件,占总授权量的3.35%,可见蔬菜作物在品种权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少,并且在蔬菜中,西瓜、大白菜、黄瓜、辣椒和番茄的品种权申请量较大。这种情况与欧美发达国家品种权申请结构不太一样,可能与我国的育种现状及蔬菜品种自身特性有关,比如蔬菜杂交品种产权的外溢性较大,品种持有人和经营者不容易控制品种权且获得的商业化利益相对较小,同时西瓜、大白菜、黄瓜、辣椒和番茄是我国的大宗蔬菜,品种选育相对较发达。目前,我国蔬菜新品种申请人主要是国家科研单位的育种者。

蔬菜新品种权申报程序和条件

在我国申请品种权的蔬菜新品种应当属于蔬菜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属或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同时还应具备适当的命名,与相同或相近的蔬菜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另外,申请品种权的蔬菜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必须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未超过4年。获取新品种权要经过递交申请书、审查、田间测试、实质审查、授权等环节,一般需要3 年左右的时间。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高

由于受到目前评价体系的影响,育种人对科研成果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育种者为了获得科技成果认定,必须通过品种审定,因此对品种审定非常重视,而对审定之后能否产生效益以及是否需要保护并不关心,由于多数育种者未申报新品种权保护,致使我国蔬菜新品种审定数量与保护数量差异极大。另外,蔬菜科研人员缺乏蔬菜新品种权的申报知识,对申请程序、所需材料、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新品种的保护权限等知之甚少,导致申报数量、质量和力度明显滞后于科研工作进展。许多育种者碍于维权的难度和自身的精力,未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在遭遇侵权后往往表现得无可奈何,因而导致蔬菜品种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信息数据不能共享

审定品种与保护品种没有建立统一的蔬菜品种数据库,彼此缺乏信息共享和联系,品种名称的命名也缺乏统一的标准,通常按照各自的命名规则进行登记,所以无法建立起一个系统的蔬菜品种信息数据库,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有少数不法分子将他人已经审定的品种更换名称后申请蔬菜新品种保护,有的将他人授权品种更换名称后申请品种审定,还有的不法分子套用新品种保护名或审定名生产包装其他种子进行销售。

测试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国内包括蔬菜在内的新品种测试只有1个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不能满足全国及各省、市、区审定品种的测试需求,测试分中心没有覆盖所有不同的生态区域,不能够达到测试所有省、市、区蔬菜审定品种的能力。另外,测试部门不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独立的专业品种测试机构,没有专业的测试人员,测试存在科学性、准确性的问题,目前测试机构大多挂靠在当地农业科研院所之下,不能排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及技术力量差异等因素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新品种保护执法力薄弱,执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市场上假冒侵权行为较为常见,有的将其他品种冒充授权品种进行销售,有的直接盗用授权品种的亲本生产种子或直接从生产基地盗用别人的种子销售,而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不仅不对这些行为加以遏制,反而袒护违规侵权的单位或个人。二是由于侵权案件的管理权归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且须由被侵权人提出举报,导致侵权案件发生后不能及时查处。三是执法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最高法规仅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力度远不及欧美发达国家已颁布的对新品种进行审查以及保护育种者合法权利的相应法律,同时中国一些农业行政部门执法力量薄弱,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致使不少案件未能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资源保护亟需加强重视

我国蔬菜品种资源非常丰富,近年来一些国外公司依靠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在我国设立了分公司和试验基地,通过招聘本土科技人员从事蔬菜地方品种资源的收集研究工作,导致我国本土蔬菜种质资源流失严重,而我国在此方面无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并且对此投入的经费和力量相对较少,一旦国外公司掌握了这些资源并加以申请注册保护,可能会出现我们使用自己的资源却要向别人缴纳使用费的无奈局面。国外种业公司对民族种业和农民权益的威胁

国际种业巨头利用技术上的优势,拥有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具有控制种子产业链条的源头优势。由于我国种子企业没有掌握足够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产业价值链中始终处于最低端。目前,共有35家跨国种业公司在我国注册登记,其中绝大多数为蔬菜花卉公司。随着外资种业对我国园艺花卉、蔬菜种子市场的大举进军,我国蔬菜种业的安全乃至蔬菜生产的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蔬菜种业市场如长季节栽培品种、耐贮运品种等被国外公司垄断,形成垄断价格,从而增加了农民使用外来新品种的生产成本。同时,我国的农民权益问题也正受到威胁,UPOV公约1991年文本将“农民特权”从强制性例外变为非强制性例外,禁止农民之间交换种子,农民卖菜的商业行为有可能带来侵权的法律后果,这将严重弱化以一家一户种植为主的我国农民的利益。

对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蔬菜新品种保护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大蔬菜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力度,普及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使育种者、新品种推广者、农民不断强化新品种保护意识。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品种权业务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蔬菜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人员等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全面提高蔬菜新品种保护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加强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级种业管理部门要对授权品种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做好生产、销售、售后全程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自律,相关材料和手续必须完备,否则不允许经营,从而建立公平、公正的蔬菜新品种市场秩序。应当建立种子种苗市场常态监控体系,把品种真实性鉴定和稳定性测试作为种子监管的常规手段,及时公布监控结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经常深入种业市场、企业、繁殖基地进行巡查,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举报违法侵权行为,同时加大对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事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品种保护测试与品种审定试验并轨运行

新品种保护测试与品种审定试验并轨运行是长远发展趋势,通过新品种保护测试与审定试验并轨运行,建立统一的蔬菜品种信息数据库,使审定品种名称与蔬菜新品种保护申请名称相一致,有利于蔬菜新品种保护的审批机构全面掌握已知品种的来源和性状数据,为科学选择近似品种进行测试创造条件,同时也为审定品种是否是新品种提供依据,也为将来市场监管鉴定提供数据。国外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性,如日本的品种注册和品种保护相统一,凡申请保护的品种都必须进行品种登记注册;法国新品种登记试验和植物获得保护的技术试验由同一组织来承担,育成的新品种必须通过官方登记试验和验证其农学及工业加工价值的试验;英国、荷兰等国家在VCU测试过程中同时完成品比试验,从而减少申请者的费用支出,缩减测试工作量和时间,实现多方共赢;美国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品种信息,有步骤地将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品种进行田间试验、数据采集等,逐步完善品种权审查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系统来提高审查速度,保证审查质量。

建立独立的DUS测试机构,完善DUS测试规程,

保证测试的公平与公正

我国在DUS测试机构方面应借鉴英国、荷兰、新西兰等国家DUS测试机构建立形式,单独设立测试机构,不进行任何新品种的选育与开发工作,也不受挂靠单位外界行政和经济的干预,机构由国家资助建立,经费由国家提供。在人员配备上,从事测试的人员要求专业化,应具备专业的测试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地从事测试工作。

测试体系技术的完善

蔬菜新品种DUS测试体系承担着品种授权和侵权时的技术鉴定工作,是实施蔬菜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我国与UPOV及其成员国测试指南的全面接轨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应借鉴UPOV和日本、英国等的DUS测试指南和规程,结合国情逐步完善我国的DUS测试规程,特别是在试验设计、统计分析、表格汇报等环节上逐步完善。对已经建立的指南要及时进行修订,从而为DUS测试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目前国际上通行的DUS测试主要是以蔬菜的表观形态特征作为指标,测试结果容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且周期较长。随着育种材料遗传基础的日益狭窄及选育品种数目的日益增多,品种间的差异越来越小,单纯依靠传统的植物学性状已经难以将它们准确鉴别。分子标记具有多态性高、测试周期短、不受环境影响、可选择的标记数量多等显著优势,将分子标记技术引入DUS测试指南并建立已知品种的DNA指纹图谱数据库,是DUS测试和品种鉴定的发展趋势。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扩大农民权利

目前,农民占我国总人口数量的75%左右,农民生产分散,收入有限,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还未脱贫。我国农民有几千年的留种传统,取消农民留种特权不仅会增加农民的种植成本,而且农民也无法接受。因此,一定要保留农民特权,应借鉴日本、印度的做法,把保护育种者和农民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应立法规定农民无过错侵权豁免权,农民有权留存、使用、播种、重复播种、交换、分享或销售他们的产品;对新品种选育提供有价值的资源,特别是地方特色资源的,应给予相应地区的农民以补偿或奖励;对垄断品种,应规定限制性价格条款,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还应加大对农民良种的补贴力度,让广大农民获得优良新品种、新技术,享受农业科技发展带来的实惠。

加强对蔬菜种质资源的收集引进和开发利用

我国蔬菜种质资源丰富,地方品种多,要加紧对这些资源的收集、整理、建档和保护,防止因杂交种的利用造成这些资源丢失;同时,还要防止国外公司的掠夺造成资源流失。对于野生蔬菜资源,有些具有现有栽培品种无法比拟的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但通常仅在单一方面(如高产、抗病等)性状突出,而综合性状有待改良,因此,要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引种、驯化和栽培,采用多种育种手段,培育出高产、优质、抗病虫害、适应性强的新品种。对于国外优异种质资源和我们国内缺乏的资源类型,应加大引进力度,扩大蔬菜资源基因库。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要争取主动权,主张自己的权益,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同时,要多开展交流合作,介绍中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进展,并了解、学习国际最新动态,不断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提高中国蔬菜新品种的研究水平,掌握最新的蔬菜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手段,及时调整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战略。

标签: 蔬菜种植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