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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养殖可行性(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3|点击次数:

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导语

近些年来虐待动物的新闻层出不穷,比如太原男子开水烫猫、山东理工大学生虐猫等。这些血腥又残暴的行为刺痛了人民群众内心的朴素感情,使他们提出了各种方法建议来防止虐待动物情况的发生。其中就有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的提议,比如2018年的人大代表朱列玉的提案就是典型的代表。保护动物的出发点是人之常情,但人民群众朴素的法感情往往不规范,而我认为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在中国是不可行的。


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尊重生命 图源百度百科


动物在法律上的地位


在分析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入刑这一问题时,第一步我们要确定动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有四种学说,分别是动物完全权利主体论、动物有限主体论、动物传统客体论、动物特殊客体论。


第一种观点在法律上将动物与人类完全划等号,都为法律上的完全权利主体,这明显是违背社会现实的,因为法律讲究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人类之所以享有权利是因为其负有义务,而动物根本不具有负有义务的可能性,那么光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动物反而成了凌驾于人类之上的“特权阶级”,人类花了几百万年时间站上食物链顶端的目的可不是自废武功,于是这一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限的动物享有有限的权利,但究竟哪些动物能享有权利呢?又能享受哪些权利呢?给予的权利的程度又是多少呢?这些分类往往是争议极大的,极易成为某些决策者夹带私货的工具,就如深圳以白名单的形式禁食狗肉一样,所以这种观点同样不可取。


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野生狐狸成灾 澳洲农民捕杀惹争议

图源:http://m.cnr.cn/news/20160202/t20160202_521311839.shtml


第三种观点认为动物就是一般的财产,和书笔等动产没有差别。我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刑法学意义上的财产有两个构成要件,分别是经济价值和管理可能性。而动物明显具有这两种特性,同时动物的价值并不会随着其移动而急剧减少,所以其是动产。根据所有权的定义,任何人对其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如果发生在私域的虐待其动物的行为,且此种动物并不是国家为了科学研究和保护物种多样性而特别保护的物种,人们只能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动物区别于一般的财物,属于特别的“物”,应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典型的立法是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这种观点并没有认清动物的本质,同时也也扩大了对动物实行特别保护的范围,误解了国家对某些动物实行特别保护的立法目的与根基,所以同样不可取。


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西班牙示威者手捧动物尸体和照片 抗议虐待动物

图源:http://news.china.com.cn/2014-12/15/content_34315637.htm


虐待动物侵犯的利益不值得刑法单独立法保护


呼吁将禁止虐待动物立法化的诉求原因,必然是这种虐待行为侵犯了利益,问题是这种利益是动物的利益还是人的利益呢?很明显应当是人的利益,因为动物世界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动物根本没有利益这一概念,人类所谓保护动物的利益,只不过是满足自身对动物尤其是可爱动物的同情心。所以归根结底虐待动物侵害的利益是人的利益,是大多数人对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的同情心,是善良风俗。


第二个问题是,这种利益是否值得刑法单独立法来保护?我认为是不值得的,以下分几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动物的利用以及杀害不应受到刑法对虐待动物的规制。因为“虐待”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恶意对待、折磨、杀害动物等非人道方式,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的行为”,比如企业在取得黑熊的特种动植物养殖证后,提取黑熊胆汁无论采取怎样的方式,只要提取出来的胆汁符合检疫市场质量标准,都不应该受到限制,企业提取胆汁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由民法来管理,是一种私法自治的体现,而不应当由刑法来管理


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立法反虐待动物

图源:http://news.sina.com.cn/c/2010-03-10/022717191146s.shtml


第二,个人对其合法所有的动物进行的虐待行为不能用刑法来规制。根据动物传统客体论,动物属于一般的财产,个人依法享有对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其中虐待动物的行为即属于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114条物权概念的规定,处分权具有对世的排他性,所以不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第三,个人对流浪动物的虐待行为同样不能用刑法来规制。流浪动物在法律上属于遗失物与无主物,在流浪动物属于遗失物的情况下虐待遗失动物是要被处罚的,但处罚的依据不是虐待行为本身,而是侵害了公民财产的结果


在无主物的情况下虐待动物呢?首先我们应当注意到流浪动物是可以被捕杀的,即政府经常出于防疫安全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捕杀流浪动物,那么个人在没有传播虐待动物血腥视频、当众虐待动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时,同样不应当受到法律规制,更不应该受到刑法规制。


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动物保护主义者裸身躺棺材抗议虐待绵羊

图源:腾讯网


虐待动物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众所周知,国家公权力机关能够凭借刑法合法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短则数月,长则数十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刑法一定要遵守谦抑性原则。


根据谦抑性的必要性原则,以及上文的论述,首先一般的虐待动物行为不应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其次特殊的虐待动物行为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有效控制和防范,比如在公共场合虐待动物,血肉横飞的画面着实给公共秩序造成了混乱,那么这种情况就必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进行处罚。而虐待动物的立法就自然无必要性了。


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西班牙示威者手捧动物尸体和照片 抗议虐待动物

图源:http://news.china.com.cn/2014-12/15/content_343156370.htm


根据谦抑性的无效果与无效益原则,即使将虐待动物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虐待动物行为的效果。因为在中国长期的历史实践中,人们对动物的地位低下的观念一直根深蒂固,很多行为在人们看来并不是虐待,而是对动物“畏威而不怀德”的自然做法。将虐待动物入刑后,司法与执法的成本将急剧上升,远远大于其所得收益,不符合我国国情。


结语


边沁说过“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刑法不是儿戏,不是人们重刑主义的宣泄场,预防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应当更多地依靠国家弘扬正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让人们自觉地爱护动物。


虐待动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德国民众手捧小动物尸体 抗议虐待动物

图源:http://news.china.com.cn/2014-03/26/content_31907944.htm


参考文献

《虐待动物入刑研究》朱旭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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