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种植

当前位置:主页 >>植物种植 >> 药材种植

药材种植收购合同(开垦火烧迹地种植中药材应如何处理)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4-01-18|点击次数:

【基本案情】2017年6月,某县林业局接到电话举报,某县某镇村民原某某在村集体的过火林地内平整土地,种植中药材。经查,原某某和村委会达成协议,在村集体的火烧迹地内,将灌木、荒草清除,平整土地种植了连翘等中药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平整林地面积 4020 平方米,折合 6.03 亩。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火烧迹地开垦种植中药材,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原某某在火烧迹地内种植中药材,对林地破坏性不大,且种植中药材也是在火烧迹地内恢复植被,可以不予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林地开垦种植中药材,属于毁林开垦行为,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的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对原某某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以毁林开垦定性是恰当的,但村委会应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私自开垦火烧迹地种植中药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即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还是毁林开垦行为。毁林开垦,是指不以占有林木为主要目的,通过将林木毁坏,把林地开垦为可以种植其他农作物的土地。特征:①一般实施两个违法行为,一是违法毁坏树木,二是违法开垦林地。毁坏树木是手段,开垦林地是目的。②当事人主要是要利用林地,将林地开垦为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指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譬如修路、建房、建窑、堆放、排泄废弃物等,且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中,原某某开垦火烧迹地,虽然火烧迹地植被稀少,但仍属于林业用地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利用方向。其用于种植农作物,并未在林地上修筑难以恢复植被的工程设施,开垦后的林地仍属农用地的范畴,这是毁林开垦行为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主要区别之一。因此,认为原某某的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不准确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毁林开垦行为。本案不足之处,原某某和村委会达成将林地种植连翘等中药材的协议,村委会应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处理。

【观点概括】非法开垦行为另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将林业用地开垦为其他农用地,还是将林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只有将林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才能认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法行为有共同违法行为人的应一并立案处理。

【特别说明】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是由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修订而来,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补充了因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使新《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不仅仅是针对因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还包括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或者未毁坏森林、林木但林地造成毁坏的处罚;二是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者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而不再是“恢复原状”;三是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按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修改为按恢复费用计算罚款金额。

标签: 药材种植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