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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工程合同(农业承包合同7—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擅自建设的养殖房被强拆,不赔)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6|点击次数: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刘海波在建设地上物之前,未核实土地规划用途,亦未履行报备、审批手续,致使所建地上物被镇政府强制清退,刘海波的损失并非大曹庄经合社造成,大曹庄经合社亦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赔偿义务。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殖房屋损失195平米X400元/平米=78000元,院墙损失86米X200元/米=17200元,大门损失4000元,共计:992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请求法院驳回刘海波的起诉。被告了解的只是在2022年7月10日拆除原告的铁皮院墙,未拆除其他,对原告所称拆除养殖用房不清楚。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04年12月1日,顺义区杨镇地区大曹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刘万志作为乙方签订《种养业租赁合同》,约定:刘万志在北后坑边上种二亩地的说明,刘万志是在坑东边上种二亩过去二队的麻地、坑,经刘万志多年的管理平整种了小麦庄稼,每年上交大队100元钱,因是非耕地,也没得国家的政策补贴,为今后刘万志更好的管理,特经大队和刘万志双方协商定此租赁合同。甲方:大曹庄村民委员会。乙方:大曹庄村村民刘万志。一、甲方:大曹庄村委会在北后坑有二亩麻地(非坑地)租赁给本村村民刘万志搞种养业为乙方。二、大队每年收取二亩地(非耕地)费用是100元,每年的元月1号前交清。三、大队提供机井水电,但一切费用归乙方承担,大队不负任何责任。四、乙方在二亩地上搞种养业,大队不干涉,乙方有自主经营权。五、如遇国家占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有问题协商解决。六、承包期限从2004年12月1号至2034年元月1日止。七、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20年6月11日,刘海波作为乙方承租方与大曹庄经合社作为甲方出租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04年12月1日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年,合同终止时间2034年1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用地承包合同不能超过2029年12月31日,且承包年限不成超过30年,本合同的签订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甲方要求,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一、合同期限变为2029年12月31日止。二、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三、原合同承包人病故后,缴费是其孙子刘海波完成缴费,乙方承租人更改为刘海波。四、到期后地上物由乙方处置。五、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订立,愿自觉遵守履行。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

大曹庄经合社提交的2022年7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清退决定书载明:刘海波,你(单位)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大曹庄村北侧基本农田上圈占围墙,属于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破坏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杨镇党委、政府决定现对你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强制清退。

诉讼中,双方共同确认:刘海波一直按照每年100元的承包费标准,已缴纳到2024年,共计20年的承包费。

诉讼中,原告称:原告方建设房屋、铁皮围挡院墙时没有向有关部门履行了报备或者报批手续,但是建铁皮围挡时跟大队说过。原告没有见过强制清退决定书,镇政府未向原告送达任何手续就将铁板的围挡院墙,195平米彩钢房屋,大门拆除。原告诉请的养殖房屋立面、前脸、房顶都是彩钢的,是临时存放草料用的简单钢结构房屋。被告所说的板房是两个集装箱,是拆迁公司给挪到前院,实际是一个院子,原告后边被拆的地方是原告单独围起来用于育肥种。

诉讼中,被告称:原告方建设房屋、铁皮围挡院墙时没有向有关部门履行了报备或者报批手续,也没有跟大队说过。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四、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赔偿原告房屋损失。

五、法院认为: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海波作为原告要求大曹庄经合社赔偿损失,刘海波应举证证明其所建房屋、院墙、大门被拆除的损失系由大曹庄经合社造成,大曹庄经合社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赔偿义务。

针对刘海波提出要求大曹庄经合社赔偿养殖房屋、院墙、大门损失9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考量:《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三款规定: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刘海波于2020年建设涉诉房屋、院墙时并未向审批机关履行报备或报批手续,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任何批准建设手续,属于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擅自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2022年7月10日作出的《强制清退决定书》,刘海波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大曹庄北侧基本农田上圈占围墙,属于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破坏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杨镇党委、政府决定现对你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强制清退。故可以确认,刘海波涉诉地上物的清退主体系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并非大曹庄经合社;涉诉地上物清退时,土地的规划用途为耕地中的基本农田。涉诉《种养业租赁合同》约定土地为非耕地,但该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12月1日。土地规划用途根据法定程序会进行修改,刘海波作为承包方,负有核实涉诉土地规划用途并按照涉诉土地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涉诉土地的义务,在2020年建设地上物之前,理应核实涉诉土地此时的规划用途是否允许进行相应建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建设。

综上,刘海波在建设地上物之前,未核实土地规划用途,亦未履行报备、审批手续,致使所建地上物被镇政府强制清退,刘海波的损失并非大曹庄经合社造成,大曹庄经合社亦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赔偿义务。刘海波要求大曹庄经合社赔偿地上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就刘海波所称没有见过强制清退决定书,镇政府未向其送达任何手续就将其房子、院墙和门拆除了,属于公民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刘海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农业承包合同7—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擅自建设的养殖房被强拆,不赔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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