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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险(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困境和对策建议)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8|点击次数: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困境和对策建议

作者| 冯文丽 贾紫烁「河北经贸大学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文章|《中国保险》2023年第4期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困境和对策建议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困境和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居民食物结构从以主粮为主向多元化食物结构的转变成为必然,这种大食物观要求饮食营养全面、均衡,提高肉类蛋白质的比例。与畜牧产品相比,水产是更好的优质蛋白质来源。由于近年来海水污染、过度捕捞等原因,我国不得不采取禁渔期等生态保护制度,这极大地限制了自然海产品的产出。

在此背景下,海水养殖产业日益受到国家重视。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树立大食物观,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我国深远海适合鱼类养殖的面积有7万多平方公里,发展深远海鱼类养殖,可以获得数量可观的优质蛋白食物资源,是开发潜力巨大的“蓝色粮仓”。目前,我国已经研发出“海洋渔业养殖平台”“海洋渔业养殖工船”“海洋大型数字网箱养殖设施”等先进的“蓝色粮仓”技术和设施,正在经历水产养殖产业的一场深刻革命。

但在我国适合深远海养殖的沿海地区,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频发,海水养殖行业暴露于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病害等多种风险之下。近十年,仅海洋灾害平均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5.31亿元。海水养殖保险,可以帮助养殖者转嫁风险,补偿损失,从而为海水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共有17种农作物或畜禽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但唯独“农林牧渔”中的“渔”还没有出现在补贴目录中。缺乏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大力支持,我国渔业保险及海水养殖保险的试点进展缓慢,提供的风险保障较少。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达到1192亿元,为1.67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5.46万亿元。但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入仅有2.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40亿元,与行业发展规模和未来前景不匹配。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机遇

1.国家政策日益重视

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为了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2022年11月29日,深圳银保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推动蓝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首次提出蓝色保险,即与海洋经济产业相关的保险保障业务,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完善海洋渔业保险补贴制度,加快探索蓝色碳汇保险,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2009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6年和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鼓励发展渔业保险的意见。同时,各省及沿海市、县政府也出台了不少支持政策,对海水养殖保险积极探索和试点。

2.海水养殖产业高速发展

2015—2021年,我国海水养殖在养殖面积显著减少的情况下,产量和产值均实现了稳定增长:总产量由2015年的1796.56万吨增长至2021年的2211.14万吨,年均增长率为3.52%;总产值由2937.66亿元增长到4301.7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6.56%。2020年,海水养殖面积在经历多年连续下降后开始回升,说明海水养殖在未来发展空间较大,从而使海水养殖保险发展具备了坚实的产业基础。

3.养殖户潜在保险需求较大

我国沿海地区海洋灾难频发,海水养殖的自然风险和意外风险均远超陆地畜牧养殖业。《2021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显示,2021年我国沿海地区发生过16次风暴潮、35次灾难性海浪、58次赤潮以及最大分布面积分别达到24431平方千米和61898平方千米的海冰和绿潮,海洋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71亿元。面对海洋灾难频发,养殖户对海水养殖保险的潜在需求较大。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在全国各地零星试点,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多种海洋生物,如鱼类、虾类、藻类、贝类等,覆盖网箱、吊笼等多种养殖方式,承保风险以自然灾害为主,也包括病虫害和污染等。例如,2017年7月,海南省在临高县试点深水网箱金鲳鱼养殖保险,承保风灾和小瓜虫病造成的损失,总保费110万元,市县财政补贴80%,企业自缴20%,为企业提供2200万元的风险保障,当年赔付906万元。再如,2020年,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推出的鳗鱼综合养殖保险,承保台风、暴雨、寒潮、病虫等灾害造成的损失。又如,2021年,浙江省象山县推出小黄鱼网箱养殖保险,承保自然灾害、污染、意外事故等多种风险因素。

当前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保障目标依然是保成本和保产量,收入保险发展还比较缓慢。另外,天气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通过相关指数表征致灾因子对保险标的损害程度,相对传统保险而言,能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减少保险机构核保、监督、定损等流程的工作量,因而受到保险机构和当地政府的重视。2015年烟台市曾推出扇贝养殖天气指数保险,保障养殖户因强风遭受的损失。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困境

1.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主要的种植业和畜牧业农产品都获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但渔业保险包括海水养殖保险尚未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在一些地方也没有纳入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仅由市县级财政进行保费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力度都很有限,有些地方只是支持几个养殖大户零星试点。即使已经试点海水养殖保险的地区,保费补贴也给县级财政造成很大压力,很难保证保费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养殖户保费承担意愿不高

海水养殖保险与其他农业保险险种相比,风险更大,费率更高,同时海水养殖投入和海产品的价值远超过大部分农业、畜牧业产品,保险金额也会比较高。两方面因素叠加,导致海水养殖保险的保费较高。一些试点地区的海水养殖保险在受到省、市、县三级财政保费补贴之后,养殖户自身需要承担的保费还是很高。尽管养殖户参加保险的意愿很强,但不愿意承担高昂的保费,一些养殖户出于费用考虑而放弃投保。还有一些养殖户保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更倾向利用养殖经验防范各种风险,而不愿意花钱投保。

3.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不高

在没有保费补贴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海水养殖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海水养殖保险是经营难度最大的农业保险险种,风险大,赔付率高,给保险机构带来很大的财务压力。例如,2017年海南省临高县的深水网箱金鲳鱼养殖保险,由于台风过后的小瓜虫病导致金鲳鱼全损,保险机构收到的总保费为110万元,但当年支付的赔款为906万元,赔付率高达823%,这给保险业探索海水养殖保险造成极大的打击。

另一方面,在海水养殖保险中,保险机构面临更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海水养殖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养殖者对于风险和损失的评估经验远优于保险机构,最终导致风险较大的养殖者在风险较大时才愿意投保,这使保险机构面临的逆向选择风险比其他险种更为严峻。同时,保险机构很难对养殖户的道德风险进行防范,一是因为海水养殖损失往往由多种因素造成,损失到底是由自然灾害或疾病疫病等保险责任造成,还是由养殖密度过大、投喂不当等除外原因造成难以分清;二是因为海水养殖者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及拥有的生产资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保险机构、专业合作组织和主管部门都很难对海水养殖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养殖者购买保险后容易产生盈亏平衡点和心态的变化,可能会出现改变养殖和销售行为、欺骗保险人和骗取保险赔款的道德风险。

4.保险产品供给难以满足需求

第一,保险险种较少。虽然目前沿海各省都在积极开发和试点海水养殖保险,但还有很多地方特色养殖品种尚未得到保险保障,可投保的险种较少,很多养殖户不得不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保障程度较低。现有海水养殖保险大多保障部分养殖成本损失,这对养殖户的风险保障极其有限,养殖户期待的收入保险还非常少,无法充分满足保障需求。

第三,指数保险存在基差风险、保险责任单一等问题。基差风险的存在使得实际损失与赔付金额存在差距,过大的差距使养殖户和保险机构都无法承受。保险责任单一使保险赔偿的触发概率较低,无法为养殖户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养殖保险的认可度较低。

5.保险费率厘定比较粗放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起步较晚,相关基础数据和灾难数据的记录不够详细和全面,海水养殖环境特殊也使数据收集工作很难完成。同时,保险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合作组织之间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险机构缺乏获取基础数据的途径。在缺少详细、完整的历史灾害数据的情况下,保险运作流程中的定价、核保、定损等工作难以做到科学、精确,这阻碍了海水养殖保险的科学设计和推广应用。

6.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与一般农业保险相比,海水养殖保险面临的大灾风险更为突出,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更加迫切。目前,海水养殖保险的风险分散途径主要依靠再保险市场。由于海水养殖保险风险太大,再保险机构一般不愿意提供再保险,或者收取的再保险费率非常高。对于保险机构而言,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不仅成本高,而且只能转嫁一部分超赔责任,还有一些超赔责任需要保险机构自己承担。

发展海水养殖保险的建议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基于大食物观发展理念,顺应人民群众食物消费结构变化,在确保粮食供给安全的同时,也要保障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各类食物有效供给。对一些重要的海水养殖保险品种,应该纳入相关省份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目录,条件成熟时也可以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一方面降低市县财政的保费补贴负担,激发市县级政府和保险机构供给海水养殖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降低养殖户的保费负担,将其海水养殖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

2.优化保险产品体系

第一,增加海水养殖保险品种。根据当地特色产品和养殖户需求开发更多海水养殖保险险种,拓展保险覆盖的养殖品种范围,扩大可保风险范围,实现对海水养殖产业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第二,提高海水养殖保险的保障水平。在海水养殖成本保险试点成熟、积累一定经验后,积极开发海水养殖收入保险,全面保障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收入损失,满足养殖户更高的保障需求。

第三,积极研发天气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在海水养殖保险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助于降低这个复杂险种的经营难度。因此,需要不断增加天气指数保险所保障的养殖品种类,拓展天气指数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开发更多能够提供综合性保障的指数型险种,实现对养殖户更全面的风险保障,提升养殖户对海水养殖保险的认可度。

3.提高费率厘定的准确度

一是要不断丰富海水养殖基础数据,建立数据库。保险机构应同专业合作组织、高校研究者、相关部门和海水养殖企业达成深层合作,拓展数据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将监测站的实时数据和海水养殖企业的生产数据汇集,建立海水养殖基础数据库,持续记录海域日常数据和灾难数据,实现基础数据的积累。

二是在丰富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实现精准定价。利用数据库数据和卫星遥感、水下机器人等高新科技,再加上精算方法的优化,确保海水养殖保险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提高海水养殖保险费率厘定的准确度。

4.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培养一批拥有丰富海水养殖知识和保险业务经验的业务专员。业务专员直接与养殖户对接,参与从投保到理赔保险全流程,实现对养殖户的精准服务。同时通过积极接触客户群体,深入了解养殖户的保障需求,根据反馈信息不断优化保险产品,提高养殖户对海水养殖保险的认可度。

二是设立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速度。可以通过分步骤预赔和理赔前置等方式实现快速理赔,帮助养殖户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养殖户受灾后的持续经营。

5.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海水养殖保险虽然面临的大灾风险很大,但其毕竟只是农业保险的一个细小分支,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很难为其建立单独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因此,将海水养殖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问题纳入到农业保险整体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来考虑可能比较现实。建议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国家大灾风险基金,中央财政每年按照上一年农业保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注入资金,直到累积到一定规模。当某年某省的养殖险赔付率达到一定水平,例如超过200%,这可能由于海水养殖保险严重超赔造成,保险机构就可向国家大灾风险基金提出使用申请。基金只是承担一部分超赔责任,这主要为了防止保险公司过度依赖国家大灾风险基金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基金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可以低息或者无息,但是本金需要在使用后的一定时期内逐步归还。国家大灾风险基金承担保险机构的部分超额责任,降低了保险机构因海水养殖保险引发的财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保险机构积极探索海水养殖保险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增加海水养殖保险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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