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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可以养殖(两部门新政:设施农业可用一般耕地,生猪养殖可建多层建筑)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8|点击次数: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日前,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媒体座谈会,围绕《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考虑、支持政策等进行了解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通知》明确提出,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新政还明确,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其中就包括备受关注的生猪养殖。

两部门新政:设施农业可用一般耕地,生猪养殖可建多层建筑

11月28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万家生猪专业合作社黄鹿猪场。 新华社记者 李梦馨 摄

现代农业发展呈现新需求亟待政策更新

近年来,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生产前端的农资农具存放、生产过程中的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生产后端的产品晾晒烘干和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

此外,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也提出了新的需求,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

“四川、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这些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介绍。

他透露,从去年九月份开始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进行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来看,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

“本次《通知》的出台,也是为了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以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刘明松表示。

明确生猪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筑

《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新定义,即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刘明松提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中也明确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刘明松在解读时表示,这其中也包括公众关注的生猪养殖设施用地。

“新政的明确,将会为生猪养殖用地提供保障,给社会放出一个信号:生猪养殖政策用地比过去更宽泛,这有利于提振社会资本在投入生猪养殖产业上的信心。”但他强调,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明确新政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

据央广网12月15日消息,从去年9月份开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共排查农业设施1887万个,发现并整改“大棚房”问题17.4万个。

“专项行动的开展有力有效地堵住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后门’。在堵住‘后门’的同时还要开好‘正门’,要给地方和经营主体以明确的政策信号,什么东西可以搞、应该怎么搞,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说,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本次下发的《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潘文博表示,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严守政策界限,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不能突破两条底线。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

他同时也提出,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既要考虑政策间的衔接性、连续性,也要考虑相邻区域间的一致性、协调性,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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