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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责任书(政策问答丨《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8|点击次数: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近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闽环发〔2023〕8号),进一步加快畜牧业绿色转型,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美丽福建建设。

一、畜禽养殖空间布局的要求?

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我省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

禁养区内,依法拆除或关闭畜禽养殖场,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加强对已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回潮。

可养区内,统筹兼顾流域上游优质水的保障与畜禽养殖大县的监管,严控闽江、大樟溪、九龙江、敖江、汀江等重点流域上游区县生猪养殖总量。

二、如何在源头上削减粪污产生量?

畜禽养殖场要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即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到2023年底前,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按标生产,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

三、液体粪污发酵与贮存规范要求是什么?

畜禽养殖场要建设满足液体粪污处理容量的贮存设施,贮存发酵容积与贮存周期是关键,满足技术规范后可有效降低粪污浓度,其中敞口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180天;密闭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90天,沼气工程发酵产生沼液用于还田利用的不低于60天。同时,在沼液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防止利用雨天偷排漏排。大力推广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建设容积应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实现畜禽粪污零排放。

四、粪污处理设施提升改造的时限要求?

各地要因地制宜、梯次推进设施提升改造,闽江、大樟溪、九龙江、敖江、汀江等重点流域上游地区2023年底前对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完成设施提升改造,其他地区2024年底前完成。

五、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的关键是什么?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为经济有效的途径,也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治本之策。

一是还田利用模式配套土地要充足。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二是配套消纳地应防止雨水冲刷影响。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实行养殖场、消纳地“场地一体化”管理,做到“养分少损失、环境不污染”。

三是配套消纳地不足应统筹施策。根据不同资源条件,采取达标排放、异位发酵床、减少存栏量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方式处理粪污。

四是规范养殖场外排废水或尾水监测。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消纳地的外排尾水,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生猪养殖场消纳地尾水排放口,以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将养殖场排放情况纳入环境监管。

五是严格外排废水或尾水执行标准。外排废水或尾水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浓度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推进重点流域上游地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提标改造,2024年底前,污染物排放力争达到GB18596—2001排放限值的一半,其中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

六是建立资源化利用台账。依托生态云,推进资源化利用计划和信息化建设,实现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对于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重点流域上游地区规模养殖场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县(市、区)2024年底前完成。

六、相关部门监管监督的要求是什么?

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同向发力、沟通协作、共同推进。

一是强化执法监管。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或粪肥超量施用且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加强监督帮扶。指导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以及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的养殖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予以简化相关审批流程。

三是严格监督考核。运用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压紧压实责任,强化问责问效,推动落细落实防治措施。

七、畜禽养殖场(户)责任有哪些?

各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防止污染环境。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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