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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可以买保险吗(购买养殖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以内部限制性规定拒理赔?)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8|点击次数: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黄巍巍

养殖大户杨某为降低养殖风险,为自己养殖的牛购买养殖险,在保险合同期间,杨某的牛死亡,保险公司却以杨某居住区域不在该保险公司内部文件中的承保区而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杨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认为保险公司以公司内部文件中的限制性规定作为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杨某是桐柏县某镇的养殖户,经其朋友李某介绍在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处为自己养殖的牛购买为期一年的养殖险,张某经当场对杨某的牛进行清点数量和拍摄照片,向杨某出具了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后杨某的牛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经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进行报险并按照其要求对死亡的牛进行拍照和无害化处理,当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公司内部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中杨某所居住区域不在该公司的承保区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在杨某居住地收取保费并当场为杨某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其行为表明同意承保,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张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与杨某签订保险合同构成职务代理,该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而杨某的牛死亡发生在保险的承保期内,保险公司应该依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杨某进行理赔,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理赔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而公司内部限制性规定不能对抗公司以外的相对人,因此代理人代表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若公司无法证明属于恶意串通等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则该合同对公司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属于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故投保人的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广大群众在购买保险时不仅要留存保险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收据,还要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和留存保险单,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作为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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