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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大棚租赁(租赁合同起纠纷 养殖大棚维修费用成争议焦点)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8|点击次数: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邹某租金5000元,赔偿原告邹某鸡棚及棚内设施维修费用22926.84元。

据悉,2020年3月1日,邹某与李某签订《鸡棚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一、甲方将鸡棚租赁给乙方用作养殖使用。二、租赁期限:暂定两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止。三、租赁费用:上述鸡棚每年租赁费用伍万伍仟元<55000>,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四、租赁期满后,乙方按照租赁鸡棚时原貌复原。如有设施损坏,必须更换或照价赔偿……八、合同期内,如有单方违约,后果自负。”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50000元租金后邹某将上述鸡棚交付给李某用于养鸭使用,后因养殖环保问题,李某于2020年12月13日给邹某发微信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租金。邹某于2021年3月3日回复李某要求其把鸡棚清理修缮完毕归还。

“现鸡棚及棚内设施毁损严重,李某既不支付第二年租金亦不对鸡棚进行修理。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邹某诉称。

被告李某辩称:“鸡棚毁损是之前租给别人造成的,不是我造成的,我不同意维修。”

庭审中,原告邹某申请对案涉鸡棚外塑料纸及棚内设施的毁损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案涉鸡棚外塑料纸及棚内设施的维修费用鉴定造价为22926.84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构成预期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在履行《鸡棚租赁合同》期间内,被告李某于2020年12月13日给原告邹某发微信明确表示不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原告邹某于2021年3月3日回复被告李某要求其把鸡棚清理修缮完毕归还,故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鸡棚租赁合同》应视为已于2021年3月3日解除。在合同解除之前被告李某所欠付的租金5000元应当继续支付,合同解除以后的租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邹某要求被告李某腾空案涉鸡棚及支付鸡棚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于合同解除后继续占用案涉鸡棚的相关事实,相反原告于庭审中所举证的照片能够反映出案涉鸡棚已长期无人管理和使用,故对于原告邹某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鸡棚维修费用问题,因双方已在租赁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按照租赁鸡棚时原貌复原。如有设施损坏,必须更换或照价赔偿”,被告李某虽抗辩其在租赁使用前鸡棚及附属设施就已毁损,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与证人证言不相符,因此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李某赔偿租赁案涉鸡棚及棚内设施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经鉴定为22926.84元,原被告双方虽对鉴定结论持有部分异议,但未提出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虚假和非科学的内容,本院对原被告的异议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案件经蚌埠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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