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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社用地(关于农村小散养养殖项目使用林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建议意见的函)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8|点击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农村‘小散养’养殖项目使用林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318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庞邦津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农村‘小散养’养殖项目使用林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养殖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撑产业,是实现乡村振兴和乡村发展的重要产业,是实现乡村“生活富裕”的有效途径。庞邦津等代表对农村“小散养”养殖项目发展的建议,对促进乡村振兴、群众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根据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明确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虽然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是,对于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项目如果有使用林地的情形,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林地用途管制要求将林地转为非林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相关项目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将涉及林地的部分先行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后,才能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小散养”项目合理选址引导工作,协助养殖和用地规模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涉林手续办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项目业主依法依规、集约节约使用林地;督导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设施农用地涉林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设施农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用林。

专此函达。

2023年4月25日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

关于农村小散养养殖项目使用林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建议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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