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题

当前位置:主页 >>养殖专题

强拆养殖场有补助吗(广东中山:养殖场手续不全,政府以违建为由强拆?法院:赔12万)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一、案情简介

1990年7月,杨某的父亲和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村村委会签订了承租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杨某父亲承租该村3亩土地用于种植果树,承租期限30年。承包合同签订了以后,杨某父亲便在此建造了250平的砖瓦房。

2010年,杨某的父亲去世后,由杨某继续营业管理该养殖场。2015年,杨某和村委会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份合同约定,承租地点、范围不变,并明确涉案土地以种植荔枝、养殖猪和鸡为主,其中养猪的数量不超过100头、养鸡的数量不超过2000只,之后杨某填写《生产性用棚审核表》,村委会同意后,提交到了县农业部门,该部门盖上了拟同意的红章。之后,杨某建立了600平方米养殖棚。

2017年,县政府开展养殖业整治活动,镇政府便向杨某出具清拆通知书,载明杨某的养殖棚属于违法建筑,限其尽快拆除,否则将依法进行强拆。杨某没有理会。2018年2月,镇政府强拆除杨某养殖场里的砖瓦房和养殖棚等建筑,随后又委托村委会,补助了杨某1.8万元。

杨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广东中山:养殖场手续不全,政府以违建为由强拆?法院:赔12万

二、镇政府答辩

1. 杨某父亲建造的250平方米砖瓦房,没有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获得批准,属于擅自建设,明显违法,不应给予补偿;杨某建造的300平养殖棚,也没有依法办理并取得用地审批许可和报建,依法属于违建,不应给予补偿。

2. 镇政府已经委托村委会,对杨某给予了拆除补偿,因此杨某不应重复获利。


三、法院审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镇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没有异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镇政府是否应对张某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首先,是关于250平方米的砖瓦房屋损失。杨某要求赔偿125万元,并称该房屋是其父亲建造于1991年,并提交了现场建筑物的照片。由于当时关于承包地上附属建筑的法律并不完善,而且考虑到农村承包户的生活习惯和养殖的实际需要,该建筑物的存在有其合理成分。而镇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确属于违章建筑,因此该砖瓦房应认定为合法建筑,对于其损失,镇政府应赔偿。但杨某要求的125万赔偿额过高,结合该房屋的成本造价,市场现值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该损失为5万元。

广东中山:养殖场手续不全,政府以违建为由强拆?法院:赔12万

其次,关于600平方米养殖棚的损失。根据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设施的建造,需取得县级以上政府审核同意,但杨某的养殖棚并没有经过政府审核同意。杨某建造的养殖棚,因此属于非法利益,不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考虑到案涉的养殖棚已经加盖了农业部门的拟同意红章,且建造好以后只用于农业用途,考虑到公平、公正及符合常理原则,对该600平方米养殖棚,法院酌情支持6万元。

至于杨某主张的附属物损失,养殖设备损失,由于其没有提供购买修建上述附属物、设备设施的有效单据以证明其价值,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考虑到镇政府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尽慎重、妥善的保管义务,再参考其他养殖户的情况,对于该损失,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

综上,镇政府应赔偿杨某12万元,由于镇政府已补偿了杨某1.8万元,因此,镇政府还应再赔偿10.2万元。


四、法院判决

1、 确认镇政府强拆杨某砖瓦房、养殖棚的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在30日内赔偿杨某10.2万元。

标签: 养殖专题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