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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养殖场搬迁补偿(养殖场被拆多年仍未获得合理补偿 坚持上诉终获赔15倍)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养殖场被拆多年仍未获得合理补偿 坚持上诉终获赔1.5倍

案情简介

2003年位于贵州省某自治州的一家养殖场与当地开发区内的某机械厂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并达成协议将周边土地予以养殖场使用。在兢兢业业经营了十几年后,2016年养殖场所处的开发区作出了征收通知,并明确本次征收的主体是当地镇人民政府。养殖场在与当地镇政府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后,仍然没有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时间一拖再拖,时至2018年当地镇政府对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双方虽然数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补偿评估,但始终没有结果。2021年,养殖场就补偿事宜进行起诉后,获赔的补偿金额仍然不尽人意,遂决定再次提起上诉。二审中,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为养殖场争取到了其应得的补偿。


办案历程

石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中,除了土地权属一直无法认定外,双方的主要矛盾就是对征拆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委托人决定上诉后,二审法院也基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查明的真相向双方推荐调解。


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石磊律师一直积极与被告取得联系,尝试再次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赔偿报告,对一审中原告认为不合理的补偿金额进行指正,并根据鉴定报告重新提出原告期望的补偿金额。最终在法院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支付养殖场建筑物、室内设施、树木、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各项补偿费用及利息xx元,被告分6次予以支付。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因原告对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且其所谓购买的土地原属划拨性质,权属不清,待土地权属清晰后如属于原告享有,双方再另行处理。

三、双方达成意见后,原告对补偿项目不再提出任何主张。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二审案件中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矛盾在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补偿金额的纠纷。经院方调解后,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共识,对调解后的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双方再无异议,对于权属认定不清的,待土地权属清晰后,双方再另行处理。


胜诉关键

本案的主要矛盾集中在补偿金额的一致认定,基于之前本案的几次诉讼累积的成果,镇政府并没有不履行补偿的行为,而是积极主动的与被征拆养殖场沟通交流,在几次鉴定报告都得不到认可后,通过二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就补偿金额的一致认定。这其中也正是基于石磊律师对相关案情的操办经验,可以及时的发现案件的问题所在,及时的用多种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协商的补偿金额是一审判决补偿金额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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