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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养殖(以案释法|以“换土”为名在自家承包土地内擅自挖砂石料 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自家承包的蔬菜种植合作社院内采挖砂石料引发的非法采矿案。

2005年,赵某与密云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种养殖承包合同书,承包位于该村西1000米处20余亩土地。自2012年起,赵某与他人合作成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经营至今。

2022年7月29日,赵某以其承包的合作社院内部分地块不符合种植条件为由,以“换土”名义,雇佣铲车等设备,对合作社院内地块开挖。

在挖掘出大量砂石后,赵某仍然继续深挖,开采深度超过5米,挖出的砂石料由其堆放在院外。

后赵某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将赵某当场查获。

经相关部门鉴定,被非法开采出的砂石属《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建筑用砂,开采量为2965.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3778.5元。

赵某在接受调查期间,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自行将挖出的砂石料进行了回填,经相关部门查看验收,涉案地块已回填并平整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用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已达十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并且已将开采的砂石料回填,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问:为什么在自家承包地内挖砂石料会触犯刑法?

办案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土地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情况下擅自开挖,挖掘出了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问: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办案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其承包地内挖掘出的建筑用砂总量经鉴定为2965.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3778.5元,故赵某在禁采区内开采的矿产价值已达十万元以上,已超出起刑数额标准五万元,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问:为什么认罪认罚、回填矿坑可以从宽处理?

办案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主动回填砂石料坑,积极恢复原状,对该行为应当予以肯定,根据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结合其恢复的效果以及未造成其他环境损害的情形,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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