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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7养殖事项(临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1月20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临清市对原《临清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修订稿)》进行了调整,编制了《临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为更好地、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界定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文件规定: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以下统称养殖场)。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文件规定: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鸭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肉鸭出栏量<50000只、50只<羊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出栏量<3000只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非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户)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户)的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对于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等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限期关闭或搬迁。

畜禽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非禁养区。在畜禽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畜禽养殖“两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畜禽养殖“两区”布局界限

畜禽养殖禁养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临清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畜禽禁养区。包括先锋办事处、新华办事处、青年办事处、大辛庄办事处的驻地居民集中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漳卫河大堤,南至华美路(南环路),北至银河路。

各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禁养区。各镇政府驻地,包括唐园镇、烟店镇、潘庄镇、八岔路镇、尚店镇、刘垓子镇、戴湾镇、魏湾镇、康庄镇、金郝庄镇、老赵庄镇、松林镇等镇政府所在地居民集中居住区域。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海棠家园风景区:西起刘垓子边界,东到斗松路;南起东昌府区北留边界;北到前张官营村等范围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舍利塔风景区:西起漳卫河,东到大桥村自留地;南起大桥村自留地,北到李庄村自留地范围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非禁养区,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区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畜禽养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非禁养区。

在畜禽养殖非禁养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同时报相关部门审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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