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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刚鹦鹉养殖场(租三只鹦鹉天津展演,济宁两单位分别被罚3万元)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前接到天津警方协查线索,称济宁某展览展示公司在天津某商场利用羊驼、兔子、鹦鹉等小动物举办展示活动,其中包含绿翅金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葵花凤头鹦鹉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未提供合法的行政许可文件,涉嫌违法。

经调查,该公司9月初从嘉祥县梁宝寺镇某具有合法繁育许可的鹦鹉养殖场租赁了绿翅金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葵花凤头鹦鹉各一只,并与天津市某语言培训中心签订两天展演协议。

由于以上三种鹦鹉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展演公司及养殖场的租赁行为并未依法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济宁市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和嘉祥县梁宝寺镇某养殖场法人代表下达了没收三只展演鹦鹉及非法所得2000元、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目前罚款和非法所得已上缴国库,没收的野生动物已按相关规定送到济宁市野生动物救助站收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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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利用、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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