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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牡丹鹦鹉养殖场(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筑牢生态屏障 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近年来,本市法院系统进一步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近日,市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典型案例评价指引水平。

案例1

严格适用法律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2019年3月,经微信协商,刘某甲在其住处以120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白色羽毛鹦鹉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蓝眼凤头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公安部门将二人抓获。涉案鹦鹉移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救助。

法院认为,刘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某乙非法收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应予处罚。鉴于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刘某乙系初犯且能认罪悔罪,法院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典型意义

鹦鹉的种类有2科82属358种,绝大多数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我国境内只有虎皮鹦鹉、桃脸牡丹鹦鹉和鸡尾鹦鹉可以自由买卖和饲养,其他大部分鹦鹉都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该案所涉鹦鹉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出售、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而不以是否知情、是否盈利为定罪标准。该案判决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对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2

“民刑合一”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

2017年8月、9月,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同乡李某(已判刑)及郑某某(已判刑)等合股在蓟州区上仓镇某厂院内建炼铅厂,从事拆解废旧电瓶、粉碎废旧电瓶壳、熔炼铅块等非法加工活动。环保部门发现后,于2018年6月依法取缔了该炼铅厂。

经蓟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粉碎废旧电瓶壳车间、排水沟等12处取样检测,结果为含铅、镉最高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165倍、157倍。后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接受委托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对所在区域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弭某某、王某甲及王某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处置和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参与程度、实施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分别判处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市首例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团队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对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推进本市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在该案中,被告人非法处置的废旧电瓶,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铅酸蓄电池,位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和排放废电解液,不仅会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实刑,同时依法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高昂代价,体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

案例3

依法严惩非法开采海砂犯罪

2019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告人肖某某订购7万吨海砂。后肖某某与某海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某海运公司指派瑞康66运输船将散装砂运至天津港。

被告人赵某某接某海运公司指令,驾驶瑞康66运输船前往肖某某指定海域接驳海砂。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康某某分别驾驶各自船舶在上述海域附近非法开采海砂,并将所采海砂共计约7万余吨过驳至瑞康66运输船上,后赵某某驾驶运输船将海砂运往天津南港,被天津海警总队查获。

经鉴定,该船舶上所载海砂重量为71678吨。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将购买海砂中的约2.8万吨预售给案外人并收取预付款154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7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具体参与实施运输、开采海砂工作,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各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对郭某某、肖某某等七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在案扣押的赃款及海砂拍卖价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严厉惩治非法开采海砂犯罪的刑事案件。本市是海砂的重要输入地,海砂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山水林泉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市场对建筑用砂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非法开采海砂成本低、利润高,容易形成“采、运、销”一体化的地下黑产链。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会对海床造成破坏,而且会破坏海洋浮游生物和微生物资源,对脆弱的海洋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砂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

该案中,法院按照销赃数额认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依法没收海砂拍卖价款,依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对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 宋尤然 通讯员 吴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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