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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养殖场(弥勒: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8月6日,弥阳街道联合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弥勒市农科局,依法强制拆除弥阳街道牛背社区片区的一“大棚房”违法建筑。


8月6日下午14时,挖机进入违法建筑地点,有序开展拆除作业。

弥勒: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弥勒: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弥勒: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弥勒: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的这片违法建筑,土地属弥阳街道牛背社区牛背二组,申请使用备案为设施农用地,属于弥勒胜祥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用于养殖。

弥勒: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但是,后来实际改为米线加工厂及解石厂,改变了土地使用的性质,为“大棚房”一类问题。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弥勒: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弥阳街道办副主任 戚永福】:在“大棚房”检查回头看的过程中,核实核查发现被改变了土地用途,用于米线加工。现进行依法强制拆除,复垦。


该土地项目主体为李某某个人,项目占地面积7.829亩,其中,辅助设施用地0.45亩。于2012年6月1日备案成功,2020年1月10日到期。已超过备案时间。


根据《云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弥勒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该土地项目的实际用途,备案时属于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目前改变了设施农用地的性质,依法强制拆除。


【新闻拓展】

■“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


弥勒: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总编/孔令勇 

编辑排版/孔德云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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