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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滩地养殖是否违规(土地征收,养殖户如何能获得合理补偿)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导读】

养殖户承包村里的土地并正常经营多年,一纸通知文书,险遭强制拆除。相关部门假借拓宽河道之名,行土地征收之实。国家进行防洪建设使用土地,其中涉及集体土地的情形,也先征收后使用。根据《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方给予相应合理补偿。

关键词:集体土地 先征后用 合理补偿

土地征收,养殖户如何能获得合理补偿

【案情简介】

2002年,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非耕地承包协议书》,承包了村内1.7亩土地进行奶牛养殖,承包期限30年。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如遇国家和政策占地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有,地价款项归村集体所有。”2008年,区分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因拓宽河道、整治滩区需要占用上述土地,并且对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清点,制作了《房产调查表》和《地上附着物调查表》。但是补偿标准不符合该市制定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房屋补偿每平方相差近100元,总体补偿低于标准近6万元。王某没有同意,遂未进行拆除清理。

2009年,分洪指挥部突然给王某下达通知,认定“经国土部门调查,王某的养殖区属于违法侵占农用地,并且处于河滩区内,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责令王某限期拆除房屋,清除树木、青苗。逾期不拆除,将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无偿拆除。一个月之后,村委会也给王某下达通知,“村委现因政府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双方签订的《非耕地承包协议书》,并让王某5日内清除地上附属物。惊魂未定之时,区水务局又给王某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王某建造房屋违反《防洪法》规定,要求限期拆除。接连的通知让王某不知所措,自己承包村里的土地并正常经营多年,怎么说拆就要拆了。

土地征收,养殖户如何能获得合理补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评析】

河道拓宽,建设防洪工程符合国家进行水利建设的需要,是可以获得被征收方的理解的。但是假借河道拓宽侵占了养殖户的养殖区,并采取“认定违法侵占农用地”、“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依法收回”这种非正常手段,企图占地但不支付相关补偿的行为,是严重损害养殖户利益的。针对上述案例事实,我所维权律师团队作出专业法律评析提出相应维权建议。

1、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分洪指挥部做出的通知。

被拆迁方王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荒地进行建设。分洪指挥部不是水利主管部门,无权做出限期责令王某拆除房屋的通知,因此其超越法定权限做出的通知无效,应予撤销。

2、可向法院起诉村委会,请求支付附着物补偿和违约造成的损失。

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有国家和政策占地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有,地价款项归村集体所有。村委会拒不支付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3、可起诉区政府,请求确认分洪指挥部的行为违法,撤销其下发的通知。

分洪指挥部是政府在一定期间为了完成某项行政职能,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做出行政行为,也不能承担法律后果,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分洪指挥部做出的限期拆除的通知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我们的思考】

政府利用村委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达到征用养殖户所承包经营土地的目的,而不给于丝毫补偿,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专业的事请找专业的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为当事人制定专业维权方案,找出对方征收拆迁行为的违法突破口,为企业主挽回损失,争取最大化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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