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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养殖证(公告严厉打击)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1|点击次数:

关于规范海上养殖生产和严厉打击非法养殖活动的公告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在我区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区域和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二、所有养殖户打桩、投石等必须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经批准后方能开展活动。

三、禁止超范围养殖或改变养殖方式进行生产,严禁非法圈占海域从事养殖活动,严禁新上非法养殖设施和养殖苗种。

四、严禁在禁养区、航道、锚地及军事设施范围等海域从事海上养殖生产。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辖区养殖业户要及时退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超出海域使用权证规定用海范围的海域,清理遗留、遗弃的非法养殖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六、我区将持续严厉打击海上非法养殖活动,组织属地镇街、渔业、海事、海警等部门开展拉网式排查和海上联合巡航检查,依法清理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由此带来的损失由非法养殖户自行承担。阻挠、妨碍清理者,公安、海警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烟台市蓬莱区海上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法律科普

1、什么是海上非法养殖?

合法的海水养殖应当“两证”齐全。没有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海域、滩涂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属于非法养殖。

关于海水养殖“两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海上非法养殖的具体情形包括:

(1)在禁养区(比如港口、航道、海洋保护区等)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

(2)在限养区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养殖污染物超出排放标准;

(3)养殖的规模、设施或使用的海水养殖物超越许可范围;

(4)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

3、海上非法养殖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妨害航运、行洪,破坏海上交通秩序和合法养殖秩序,侵占其他海洋功能规划区,造成海水水质下降,破坏海洋生态链和自然岸线等。对海洋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来源:蓬莱区海洋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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