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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驴国家怎么补偿金(河北省2023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1|点击次数:


河北省2023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2023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尽快帮助蓄滞洪区居民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蓄滞洪区运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落实李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水利部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坚持人民至上,把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民生作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的首要原则,支持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补偿范围、对象、比例等,规范有序开展补偿工作;坚持公开透明,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公开补偿政策、范围、对象、标准、结果等信息,确保补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二、补偿范围、对象和比例

(一)补偿范围

1.本次补偿范围为今年启用的宁晋泊、大陆泽、小清河分洪区、兰沟洼、东淀、献县泛区、永定河泛区等7个蓄滞洪区的受淹区域,涉及邢台市宁晋县、隆尧县、任泽区、南和区等4个县(区),保定市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兴县等3县(市),廊坊市文安县、霸州市、永清县、安次区、广阳区等5个县(市、区),衡水市饶阳县、武强县等2个县,沧州市献县等1个县,共计5市、15个县(市、区)。蓄滞洪区边界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与规划》确定,蓄滞洪区淹没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界定。

2.蓄滞洪区淹没范围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一是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是住房水毁损失;三是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二)补偿对象

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规定,蓄滞洪区启用后,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补偿。鉴于目前我省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情况普遍存在,在蓄滞洪区内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包括农作物种植、专业养殖、经济林种植),补偿对象为持有最终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但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补偿的专业养殖户,持有的合法养殖承包合同也可作为补偿凭据。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应持有《林权证》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合法承包合同。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水毁损失。

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方案的补偿范围。

(三)补偿比例

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农作物补偿面积为承包合同内的受淹面积,补偿比例按蓄滞洪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

2.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补偿面积为实际受淹损失面积(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其以上,按棵承包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面积不足1亩的,可将棵数折算成亩数),补偿比例按蓄滞洪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3.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畜牧专业养殖标准:年生猪出栏20头以上(不包括仔猪,含20头,下同)、肉牛出栏10头以上、奶牛(场、小区)存栏100头以上,羊出栏30只以上、兔出栏1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禽出栏2000只以上;水产专业养殖标准:精养鱼塘1亩以上,普养鱼塘5亩以上。专业养殖补偿比例按蓄滞洪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

4.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其它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不予重复补偿。

5.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但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登记三项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水毁损失超过4000元的,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

6.补偿资金中央分担比例由省政府拟定,财政部和水利部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印发《河北省2023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8月10日,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协调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河北省2023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审议稿)》,研究同意后,以省协调小组名义印发执行。

2.县级开展损失类别、数量核查。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据界定的蓄滞洪区范围内淹没区域,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宣讲政策,制作财产损失登记明白纸,组织行政村和村民组以村民组为单位对居民财产损失进行调查登记,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附表1),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组将全村核查损失实物量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居民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表2)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损失实物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居民有异议的,由县政府组织乡(镇)、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9月10日前填写完成《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表2)。

3.进行产值测算。根据各市上报的损失类别和数量,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对农作物和专业养殖产值进行测算;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对经济林产值进行测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定居民住房损失价值;县级政府对居民住房与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损失价值进行测算。该工作于9月10日前完成。

4.研究确定补偿标准。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各市上报的损失类别和数量,提出产值测算成果,确定各类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该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

5.制定县级补偿方案。根据确定的各类补偿标准,各县级补偿协调小组组织计算各项补偿金额,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表3),制定县级补偿方案,9月20日前上报蓄滞洪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

6.市级核实。蓄滞洪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上报的居民财产损失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实,汇总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表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表3),制定市级补偿方案,9月25日前上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7.省级审定。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市级补偿方案,提出省级补偿方案,9月30日前协调小组将补偿方案上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核查。

8.上报国务院。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流域管理机构核查意见,对省级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核定后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9.资金拨付。财政部将中央的补偿资金下拨至省财政后,省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财政部门。

10.资金发放。补偿资金的发放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1)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县政府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无异议后,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报县级政府审定。县级政府将审定后的补偿意见批复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向补偿对象填发补偿通知书(即补偿凭证)。

(2)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根据审定批复的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及时发放到户。补偿对象领取补偿资金时交回补偿凭证。

11.工作总结。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及时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完成后,要接受审计,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分管副省长任协调小组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统计局等8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蓄滞洪区所在市县相应成立本级协调小组,成立工作专班,配强人员力量,细化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高效开展。

2.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在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省水利厅牵头做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河北省2023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补偿工作,配合流域机构进行核查;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偿资金筹措、国家和省级补偿资金下拨;省应急管理厅协助核查蓄滞洪区损失,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定居民住房损失价值;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对受淹区域前三年(不含滞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或相同生长期的农作物和专业养殖,区分不同县域、不同种类进行产值测算;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对受淹区域前三年相同生长期的经济林,区分不同县域、不同种类进行产值测算。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的关怀,涉及千家万户群众利益,政治性强、政策性强。省政府已成立由副省长时清霜任组长的协调小组,各市和相关县(市、区)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从事补偿工作。各设区市对辖区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负总责,相关县(市、区)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补偿工作有序、顺利、高效进行。

2.吃透政策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相关市县要认真学习《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和工作方案要求,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补偿政策精神,制定本级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开展岗位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各级补偿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市县相关部门在协调小组领导下,要明确分工,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为科学合理开展补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依法依规操作,严明组织纪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程序多,时间紧,要求严,各市、县要按照补偿工作要求和进度落实各项任务。在补偿过程中,要多做沟通疏导工作,防止因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和恶性事件。各级政府要对各自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要严格工作程序,公开透明操作,特别对登记核查结果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发挥当地群众监督作用;协调小组要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指导小组,分市对财产损失核查等进行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日常也要要主动加强对接服务指导各地工作有序开展。补偿资金下达后,县级财政部门要规范程序,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同时,对资金发放工作要及时进行总结,逐级上报。省、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补偿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5.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强化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通过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宣传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受灾群众合理预期。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做好补偿工作宣传,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舆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来源:河北省水利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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