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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殖户强拆(山东烟台:养猪场开了十多年,拆迁时成了违建遭强拆?法院:违法)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1|点击次数:

一、案情简介

孙某是山东省烟台市xx县xx村村民。2000年10月,经村委会同意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造了一座养猪场。

2018年10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孙某的养猪场被划入征收范围。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孙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孙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签约期过后,双方还是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直到2019年6月,镇政府突然向孙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内容为:经调查核实,你未经审批,擅自建造猪场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好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一周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依法进行拆除。

孙某收到通知后,并没有理会,一周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孙某的猪场。孙某没有办法,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山东烟台:养猪场开了十多年,拆迁时成了违建遭强拆?法院:违法

二、案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否合法?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孙某的猪场建造于2000年10月,《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开始实施,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孙某的猪场属于违建,违背了法律不溯及过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未写明,具体引用《城乡规划法》哪一条,也存在错误。综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不合法,应予撤销。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公告。

本案中,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没有事先催告;也没有听取孙某的陈述和申辩;更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其行为严重违法了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山东烟台:养猪场开了十多年,拆迁时成了违建遭强拆?法院: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孙某养猪场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之一。即使孙某的养殖场违法建设,镇政府也必须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况且,本案中,孙某的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还另当别论。

因为在2000年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该文件规定:“经营养殖场的用地行为,一般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只需要向所在地国土局报备并经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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