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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标准(专家问答丨《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1|点击次数:

为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转型,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研究出台《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省环科院、省畜牧总站有关专家就《十条措施》的十八个重点做进一步解读。

专家问答丨《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01、禁养区内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近年来,我省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禁养区内,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十条措施》明确,2023年底前依法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场拆除或关闭。在划定禁养区前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加强对已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回潮。

02、畜禽养殖重点区域如何确定?是否有区域总量管控要求?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当前我省优质水比例还不高,可养区内应统筹兼顾流域上游优质水的保障与畜禽养殖大县的监管,考虑到闽江、大樟溪、九龙江、敖江、汀江等重点流域上游生猪养殖总量较大且对水质影响突出,为此,《十条措施》明确提出要严控重点流域上游相关县(市、区)生猪养殖总量,不再新增生猪养殖规模。

03、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污水产生量?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孙铁成: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即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十条措施》明确到2023年底前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污水产生量。

04、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容积与贮存周期具体要求是什么?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孙铁成: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要求,敞口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180天;密闭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90天,沼气工程发酵产生沼液用于还田利用的不低于60天,贮存时间满足条件后可有效降低粪污浓度,有利于后续综合利用。

05、是否有方法做到粪污零排放?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孙铁成:异位发酵床是解决畜禽粪污全量处置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实现粪污零排放,为此,《十条措施》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

06、粪污处理设施提升改造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孙铁成:各地要因地制宜、梯次推进设施提升改造,《十条措施》要求闽江、大樟溪、九龙江、敖江、汀江等重点流域上游地区2023年底前率先完成设施改造,其他地区2024年底前完成。

07、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模式配套土地面积是否有要求?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孙铁成: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和《沼液还田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规范》(DB35T 2078-2022)等相关标准,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等于规模养殖场粪肥养分供给量(对外销售部分不计算在内)除以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要求的最小面积。

08、配套消纳地是否有办法降低雨水冲刷影响?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孙铁成: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实行养殖场、消纳地“场地一体化”管理,做到“养分少损失、环境不污染”。

09、配套消纳地不足的可采用哪些方式处理粪污?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配套消纳地不足应统筹施策,根据不同资源条件,《十条措施》明确提出可采取达标排放、异位发酵床、减少存栏量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方式处理粪污。

10、对于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是否需要开展监测?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十条措施》明确提出,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统一纳入监测监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要结合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设施,建设便于采样监测的外排尾水排放口,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11、哪些畜禽养殖场需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十条措施》要求,将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生猪养殖场消纳地尾水排放口,以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将养殖场排放情况纳入环境监管。

12、当前畜禽养殖场排放标准执行多少?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十条措施》要求,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浓度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省生态环境厅正在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快制定我省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3、重点流域上游地区排放标准执行多少?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十条措施》要求,应推进重点流域上游地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提标改造。2024年底前,污染物排放力争达到GB18596—2001排放限值的一半,其中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

14、相关部门执法监管的要求是什么?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十条措施》要求,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或粪肥超量施用且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15、畜禽养殖场是否需要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版),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为此《十条措施》要求,各地要指导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以及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的养殖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

16、畜禽养殖场是否需要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孙铁成: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要求,规模养殖场应规范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实现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对于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

17、第三方服务的重点是什么?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孙铁成:《十条措施》要求,福清、永定等地要建设粪肥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区域内粪污生产商品有机肥;推动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有机肥生产基地、沼液消纳基地等建设,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链条服务。可以更好地保证处理设施设备高效运行,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最大化、最优化。

18、落实各方责任措施有哪些?

省环科院副院长 石成春:省里将严格监督考核,通过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及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对于畜禽养殖粪污处置不到位、污染环境水体、汛期污染强度大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采取通报、约谈、红黄牌警示等措施予以督促,强化问责问效。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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