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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转让协议 合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2|点击次数: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释义】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 (种子、动物家禽幼苗),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

实践中,各地烟草公司为推广种烟新技术和调动农民种烟的积极 性,普遍实行“合同种植”。具体采取的形式有:1)签订“保值合 同”,只要按技术员要求种植和管理,保证最低亩产收益,超岀部分 双方分成;2) “返租倒雇”,技术员将农户土地返租,农户是雇工, 依据技术员要求生产,农户除了得到土地租金外还可得到劳动报酬; 3)技术、资金承包,资金、技术投入归技术员,生产管理归农户, 收入双方按比例分成。

管辖】

种植、养殖回合同收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 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约定了管辖 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无名合同,处理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技术合同的规 定。对于烟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可以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7112日颁布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案由应当注意与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和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 纷案由相区分。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往往是将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 同等混合在一起。《民法典》没有规定这类合同,但在农村,存在大量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有利于法院审理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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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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