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题

当前位置:主页 >>养殖专题

养殖污水排放量(四川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填补行业监管强制性空白)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2|点击次数:

封面新闻记者 杜江茜

确保一江清水永续东流,四川又有新举措。

9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聚焦提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文简称《标准》)已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填补行业监管强制性空白

9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发布。

“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发布会上,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介绍,一直以来,由于四川省的水产养殖行业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在省级层面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为实际监管带来困难。

眼下,《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减少因水产养殖尾水无序排放造成的小流域面源污染,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水产养殖大省

四川水产养殖的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

从整体上看,随着近年来固定点源污染逐渐得到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成为流域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污染防治工作亟需相关标准予以支撑。

“水产养殖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容忽视。” 发布会上,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郝婷婷拿出了一组数据。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是工业源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0.73倍、0.64倍、2.03倍,分别占全国农业面源排放总量的6.24%、7%和7.59%。

四川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填补行业监管强制性空白

9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水产养殖业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而磷是引起水体发生富营养化的重要污染指标。”郝婷婷补充表示,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瞬时集中排放、直接入河等特点,大量含磷废水短时间内集中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

作为水产养殖大省,四川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相关部门调研发现,四川省内乐山茫溪河、眉山醴泉河等部分小流域水产养殖发达,流域水环境质量受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影响较大。同时,在对省内124家水产养殖企业的尾水处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后发现,建设了尾水处理设施的占比46.8%,采用微生物菌剂、浮板植物等技术进行原位净化处理的占比23.4%,未处理的占比29.8%。

划分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确定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

在《标准》的制定上,整体上看,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

其中,《标准》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具体而言,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其他9个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部分水域按《标准》要求执行一级标准。

此外,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对此,生态环境厅农业生态环境处处长蒲彬透露,控制指标选取时,首先考虑的是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重点聚焦水产养殖尾水中的特征污染物。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源主要来自于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残饵、粪便等。” 蒲彬表示,据大量监测数据显示,四川的水产养殖尾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有机物、氮、磷等,而铜、锌比例较小。为此,《标准》选择了与主要污染物相关的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5项控制指标,可有效防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风险。

填补省内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

为行业管理提供“标尺”和“准绳”

如何落到实处?据四川省水产局副局长郑华章介绍,《标准》适用于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需同时符合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养殖、养殖方式为投饵投肥,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三点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流水养殖、池塘内循环(无外排)养殖、稻渔综合种养以及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养殖类型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

彭勇表示,《标准》的施行,体现了“科学治污”的要求。

目前,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我国仅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四川省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

“《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四川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下一步行业管理提供了‘标尺’和‘准绳’。”在彭勇看来,《标准》不搞“一刀切”,而是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水产养殖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

“促进我省水产健康养殖是制定本《标准》的重要目的之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郑华章表示,四川省水产局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把养殖和排放两手抓,更加突出养殖环节的绿色生态,不断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据悉,近3年,我省已投入资金3.3亿元,对16万亩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生态和社会效益突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争取政策资金支持,以规模化养殖池塘为重点,加大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力度。”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标签: 养殖专题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