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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股份合同(投资养猫,三年没赚一分钱投资人要求赔偿为何败诉?)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2|点击次数:

刘先生投资金女士合伙进行活体猫咪养殖和售卖,但眼看着三年期满,至今没收回一分钱,刘先生遂状告金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请。

刘先生诉称,其与金女士于2020年10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伙期限3年。在活体猫咪投资中,刘先生仅负责出资,活体猫咪的繁育和销售运营均由金女士负责,但至今,金女士没有过任何销售分红。刘先生认为,金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并且赔偿自己损失。

金女士不同意解除合同。“自合同签订后,我尽力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多次告知刘先生猫咪的繁育情况。”金女士表示,能否为合作项目创造收益,受各种因素影响,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刘先生应自行承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指出,首先,从合作协议来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售猫分红的具体时间。从双方合作协议履行情况来看,金女士作为繁育售卖猫一方,其多次向刘先生汇报包括繁育两窝等相关情况。另外,刘先生在本案中也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金女士存在故意隐瞒或不履行繁育、售卖的义务,所以无法认定金女士存在故意不履行合作协议的行为。刘先生主张金女士没有即时分红故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双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并未约定随时解除条款,该合作协议也不属于法定的可随时解除合同范畴。本案中,金女士已经履行种猫的繁育以及生产小猫的售卖义务,刘先生的投资款已实际支出。刘先生虽然在庭审中主张金女士所繁育并非其所选定的种猫等,但在刘先生并未提举证据证明金女士饲养、繁育和售卖的猫与其选定种猫无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刘先生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金女士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近年来,宠物经济迅速发展,活体动物养殖和售卖也成为了许多人投资的选择之一。但任何投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就此,法官建议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考量,尤其是对合作期间、退出机制、分红条件等进行详细约定。值得注意的是,活体动物本身具有特殊性,毁损灭失的风险性会较一般合同标的物更高,对于养殖者的专业要求也较高,同时,宠物繁育具有一定周期性,故建议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对行业现状、行业前景、宠物培育等相关知识、合伙人是否具有养殖经验等进行必要的了解,综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而对分红条件、退出机制,即解除条件,进行详细的约定。

此外,法官建议,活体养殖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并且加强证据留存意识。各位合伙人应积极、紧密的沟通活体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并通过书面、录像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如可以每日现场查看,建议留存视频、照片等证据;如无法现场查看,双方也可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保持审慎、尽职的态度,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双方均积极履行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减低损失,进而实现共赢。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曾竞

编辑 匡峰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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