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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管理规定(【通知公告】关于实施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2|点击次数:

为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时间

全市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相关要求

(一)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对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水产品进行清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或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0319-3681055

(四)对阻碍和妨害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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