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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水标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4|点击次数:

9月1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由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月1日起施行

《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据了解,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其中,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其他9个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部分水域按《标准》要求执行一级标准。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月1日起施行

除此之外,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在实施与监督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我省水产养殖领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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