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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社 账务处理(“公司+农户”模式养殖蛋鸡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5|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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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模式养殖蛋鸡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因此,“公司+农户”模式养殖蛋鸡业务中涉及到企业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会计核算,又包括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的会计核算。

(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企业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因此在提供的时候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应作为农业生产成本核算。

借:生产成本-某农户

贷:原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二)在回收鸡蛋或退役蛋鸡时,对收到的产品确认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并按合理方法分摊结转生产成本,同时结算应付农户的养殖费用。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生产成本(分摊结转)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说明: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支付农户委托饲养费用时,不需要扣缴农户的个人所得税。

(三)在回收鸡蛋或退役蛋鸡进行销售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说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农户”模式养殖蛋鸡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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