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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颈斑鸠养殖(非法捕售野生动物严惩不贷)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6|点击次数:

来源:湛江日报-湛江新闻网

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第7个环境日。廉江法院严惩一批向野生动物下黑手的犯罪分子,守护自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

案例

非法捕售野生动物严惩不贷

苍鹰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旺、李某寿、李某光、李某辉等四人携带电鱼机、捞网等禁用的狩猎工具,窜到廉江市石岭镇竹山背村委附近河沟处,以电击的方法进行狩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电鱼机、捞网等,以及青蛙1只、水蛇2条、黄鳝2条、鱼16条。经鉴定,被扣押的2条水蛇为黑斑水蛇,属于三有动物。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旺、李某寿、李某光、李某辉均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捕售野生动物严惩不贷

珍珠颈斑鸠

2019年4月,被告人龙某某在稻田干活时使用水瓢非法狩猎五只黑水鸡用于自己养殖。此外,被告人龙某某从市场上购买两只珍珠颈斑鸠(后又繁殖出四只珍珠颈斑鸠)、两只画眉鸟,用于自己养殖。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在其家中三楼处,猎捕到一只脚受伤的苍鹰,用于自己养殖。在治疗好苍鹰的脚伤后,被告人龙某某为了赚取利益及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QQ群发布该鹰的闪照,意图出售该只苍鹰。2020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龙某某的家中扣缴到老鹰一只、珍珠颈斑鸠六只、红面黑水鸡五只、画眉鸟两只。经广东省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所扣押的六只珍珠颈斑鸠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该动物已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扣押的五只红面黑水鸡为鹤形目、秧鸡科、黑水鸡,该动物已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扣押的两只画眉鸟为雀形目、画眉科、画眉,该动物已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扣押的一只老鹰为鹰形目、鹰科、苍鹰,该动物已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名录。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某曾于2012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非法捕售野生动物严惩不贷

赫尔曼陆龟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闲鱼APP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一名昵称为“西决玄月”(身份不明)的卖家购得一只“赫尔曼陆龟”,用于饲养、观赏。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活体龟15只(其中赫尔曼陆龟1只,拟鳄龟1只,真鳄龟1只,黄喉拟水龟4只,乌龟4只,巴西龟2只,黄腹滑龟1只及剃刀龟1只)、涉案手机1台。经鉴定,“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经审理,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一、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犯罪对象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 立案标准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②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③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犯罪对象

①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 立案标准

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③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相关知识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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