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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恒富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6|点击次数: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托)〔2022〕4号

内蒙古恒富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MA13N3JA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利恒

地址: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古城镇太水营村西  

2022年7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恒富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自从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挖了一条约500米的土渠,利用土渠将沉淀池内废弃物排放到位于沉淀池西北侧500米的荒地里,排放大约2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13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年7月13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7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内蒙古恒富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私自从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挖了一条约500米的土渠,利用土渠将沉淀池内废弃物排放到位于沉淀池西北侧500米的荒地里,排放大约200立方米。

4、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恒富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利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托)〔202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托)〔2022〕4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因疫情封控原因无法送达纸质版本,待解封后将补送纸质版。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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