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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养殖场(《2023年黑龙江省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2023年黑龙江省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快实施奶业振兴计划,落实奶业扶持政策,提升我省奶牛养殖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3年黑龙江省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

2023年黑龙江省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精神,“十四五”期间,我省实施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按照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投入、全方位服务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支持新建一批存栏3000头以上草畜配套、种养循环、集约智慧的大型奶牛养殖场,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障碍,快速提高奶源供给效率,提升奶业竞争力。

二、实施范围

2023年黑龙江省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补贴方式

采取总量资金控制的原则,按照“先建后补、分段验收补贴”方式,即项目建设主体先行筹集资金建设,投产运营后,分两个阶段验收并兑现补贴资金。第一阶段:奶牛场验收合格且奶牛存栏超过60%兑现80%补贴资金。第二阶段:奶牛存栏超过80%兑现剩余补贴资金。按照《评分标准》(第二阶段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兑现全额补贴资金。如与其他政策交叉,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补贴对象

支持新建存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养殖场。已享受国家、省级或当地类似补贴政策的养殖主体不再支持。

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营单位为一个主体,牛源为自有或购买。新建奶牛养殖场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和奶牛等资产均为项目申报主体所有,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奶牛场和奶牛的权属关系。

五、补贴标准

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存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养殖场,按照设计存栏规模3000头奶牛场(且设计成母牛存栏占比不低于50%)补贴15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头规模,增加补贴资金5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六、补贴内容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牛舍、榨乳厅、青贮窖、粪污处理、生活区等奶牛场基础建设内容。二是机械设备购置。主要包括挤奶机、TMR、颈夹、卧床等机械设备。三是购买奶牛。

七、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拟申报主体在充分调研谋划、勘查论证、全要素配置跟进、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负责申请受理、项目审核、现场核查、核准及公示公开。对符合申报标准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佐证材料及承诺书(附件2)。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申报项目逐一审查和现场复核把关,联合行文将项目汇总表(附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相关佐证材料及承诺书一并胶装成册,于9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扶持对象。

(二)项目实施。建设主体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原则上,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第一阶段,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第二阶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项目督导,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三)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建设主体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建设任务并自验合格后,分别向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自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符合《2023年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项目考核验收评分标准》(附件5,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必备条件要求,且自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二是牛舍、挤奶厅、青贮窖、粪污处理设施和机械设备建设购置安装完毕,且符合投入使用标准,入栏奶牛完成建档立卡并佩戴电子耳标。三是严格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验收时,项目单位需提供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聘请有资质第三方组成项目联合验收组,按照《评分标准》严格开展验收工作。项目建设主体承诺补贴资金兑现后3年内,奶牛存栏不低于设计存栏规模的60%且验收得80分以上的奶牛养殖场符合验收标准。原则上,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第一阶段验收工作,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第二阶段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时间可依据项目实施情况自行确定。如企业申请一次性完成验收工作,市县可在2025年10月31日前按照《评分标准》(第二阶段验收标准)给予验收。

(四)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请示省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助资金。

(五)绩效评价。项目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025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八、管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组织机构,项目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项目建设推进组。坚持省级统筹管理,市县协调推进,项目县(市、区)做为政策执行主体,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是政策制定和统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全程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筛选审核、组织申报、考核验收、项目建设全程监管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现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绩效考核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做到组织计划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落实责任到位。

(三)严格运营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各地要严格落实承诺内容和属地监管责任,成立专家组,确定畜牧兽医专管员,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定期深入养殖企业指导服务,确保项目正常运营,投产达效,持续提升生鲜乳产量和质量。发现奶牛存栏、生鲜乳产量及生产经营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上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做到自愿申报、政策公开、筛选公正、申报公示。

(五)严格程序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方案要求,严防暗箱操作、虚报项目、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图文编辑:冯霞、肖鑫鑫 任编辑: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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